【百一案评】外籍隐名股东显名的审查标准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6-0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外籍隐名股东显名的审查标准应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实际投资者已实际投资;2.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3.对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内的限制类领域,人民法院及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应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对负面清单外的准入类领域,无需再征得外商投资企业主管机关的同意。

 

案号:   (2020)沪01民终3024号

 

案情简介:

美国公民Carson程骏平与我国公民张锋和程岚约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一家贸易公司。按照当时我国法律的规定,外国自然人不能与国内自然人成立合资公司,三人遂签订《股份协议书》,约定以张锋和程岚名义成立纽鑫达公司。后Carson程骏平诉请确认张锋名下部分纽鑫达公司股权系其所有,纽鑫达公司配合将该部分股权变更登记到Carson程骏平名下。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张锋是否代持了程骏平所有的纽鑫达公司26%的股权。

 

首先,从合同文义来看,2009年11月10日的《股份协议书》言明由程骏平、张锋和程岚三人“先期以张锋、程岚两人名义成立公司,等条件成熟后,程骏平与该公司成立中外合资公司”,至于先期成立的公司三人同意“以张锋、程岚两人名义成立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且之所以作如此安排是因为“程骏平为美国籍,目前无法与国内自然人成立合资公司”,而实际投资比例为“程骏平51%、张锋25%、程岚24%”。该协议书的文义内容清晰无歧义,与纽鑫达公司和张锋所称,该协议书意指未来纽鑫达公司与程骏平之间再成立一家合资企业,而非成立纽鑫达公司本身的说法并不相符。嗣后,2012年10月29日的《股份协议书》进一步言明,“经程骏平、张锋、程岚三人协商,股东会决议如下:……根据三人分别拥有的上海纽鑫达进出口公司股份比例,三人对于上海XX有限公司股份的实际拥有比例如下:程骏平拥有公司51%股权,张锋拥有公司25%股权,程岚拥有公司24%股权……”。由于“上海纽鑫达进出口公司拥有上海XX有限公司100%股权”,故可以从以上协议文本中得出两个结论:第一,三人当时均确认程骏平系纽鑫达公司股东;第二,程骏平拥有纽鑫达公司51%的股权。该《股份协议书》通篇均未载明纽鑫达公司和张锋所谓的借款担保事项,纽鑫达公司和张锋也未提供其他借款担保的相关证据材料,其主张不具有事实依据。

 

第二,关于《出资证明书》的鉴定意见。一审中,根据纽鑫达公司的申请,鉴定机构先后出具了鉴定意见和补充鉴定意见。2019年12月30日,纽鑫达公司和张锋在对补充鉴定意见质证过程中表示,“对鉴定结论没有意见”,同时又认为“第2页有两份8月6日的样本,但出资证明书也是8月6日但无法确认,可以印证出资证明书的真实性不确定。”其在二审中也持类似观点。法院认为,纽鑫达公司和张锋所持意见仅系其主观判断并无事实依据,不能对抗有效的鉴定意见。结合举证责任和鉴定意见,应当认为纽鑫达公司和张锋对《出资证明书》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出资证明书》应予采信。根据《出资证明书》的记载,程骏平系纽鑫达公司的股东,已于2009年11月3日缴纳了人民币51万元的出资款。

 

第三,关于电子邮箱的归属。基于日常经验法则可知,注册和使用电子邮箱通常不需要严格的实名认证程序,因此难以直接通过查询XX@gmail.com和XX@126.com的注册信息认定电子邮箱的归属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推定电子邮箱的实际使用人,法院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形式方面,上述电子邮箱名的核心字段均为“zhangfeng”,与原审第三人张锋的拼音字母一致,且这些邮件的发件人署名亦为“张锋”,与原审第三人张锋同名。二是内容方面,上述邮箱内与程骏平等人的往来邮件,涉及月度账目明细、财务报表、厂址选择、结汇时间表等内容,若非负责纽鑫达公司的日常运营,则难以掌握如此翔实细致的内部情况,而纽鑫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张锋。综合以上因素,一审法院认为上述邮箱曾由张锋实际使用,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程骏平系纽鑫达公司的股东,张锋名下26%的纽鑫达公司股权应归程骏平所有。法院同时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取消了原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方自然人合营的限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鉴于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一审法院亦在一审诉讼期间致函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得到了“……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所从事领域亦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内范围,……我委办理CarsonJunpingCheng变更为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股东,并将上海纽鑫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手续不存在法律障碍”的复函。因此,程骏平要求变更登记为纽鑫达公司股东,无需履行特别的审批手续,不存在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