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AppStore应用侵权苹果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时,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的关键,在于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程度的高低,应当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和管理控制能力相一致。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平台上存储传播内容的管理控制能力越强,对于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预见性越高,越能够“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相应的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案号:(2021)京73民终2122号
案情简介:
原告西藏悦读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悦读纪公司”)享有《我只是忘了忘记你》图书(下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西藏悦读纪公司发现,在被告苹果公司(AppleInc.)系列电子产品的Appstore中,名为“言情小说精选,免费看电子书附都市玄幻耽美书城”App” 的APP(以下简称涉案App)未经许可擅自向读者提供了涉案作品在线阅读服务,读者可以直接通过苹果公司生产销售的苹果智能终端设备进入Appstore下载涉案APP,进而通过涉案APP获得涉案作品。
悦读纪公司认为,苹果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悦读纪公司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苹果公司作为Appstore主要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苹果公司对涉案APP传播侵权作品处于应知但放任的态度,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开发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苹果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苹果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认定侵权人是否构成直接侵害权利人对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审查侵权人是否具有未经许可直接提供作品或者与他人分工合作共同提供作品的行为。
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AppStore应用平台的App开发商在与平台服务提供商签署相关的协议、注册开发者帐号、支付相关费用后才可以成为AppStore平台上的App的开发商。涉案App名称下方显示开发者为“sowangdai”,苹果公司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从AppStore后台调取的开发者预留给苹果网站的姓名“sowangdai”、电子邮箱、邮政地址、银行卡信息和手机号码。上述事实可以证明涉案App的开发商并非苹果公司,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涉案App的经营管理者系涉案App的开发者。涉案App开发者未提交证明涉案作品系由用户上传,应当认定涉案作品系涉案App的开发者直接提供。AppStore应用平台的经营管理者,是提供应用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开发者上传到AppStore中的涉案App自身并未直接存储涉案作品,涉案App在类型上属于提供阅读功能的App,用户须通过App“书城”中的“搜索”功能查找和连网在线阅读或通过连网下载的方式获得作品。虽然涉案App本身并未内嵌涉案作品内容,但苹果公司在对开发者上传的App进行审核时,通过涉案App的名称和软件简介可以清楚认识到涉案App属于专门的图书类App,涉案App的开发者为个人,按照一般理性人的认知标准,自然人个人不可能获得大量图书的授权。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苹果公司智能终端设备所使用的iOS系统属于相对封闭系统,该系统中运行的App一般情况下均须通过苹果公司在终端设备中预装的AppStore来下载和安装。AppStore中的绝大部分内容由第三方开发者开发的App组成。要成为AppStore中App的开发者,首先需要登录苹果公司运营的域名为developer.Apple.com的网站注册成为开发商获得Apple账户,在此过程中,开发者须点击同意《Apple开发商协议》,选择以个人开发者、公司开发者或机构开发者身份进行程序开发。随后,开发者须在developer.Apple.com网站中同意并签署《Apple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含附录2)加入“Apple开发商计划”,填写必要信息并支付开发者会员年费,以获得并使用包括iOS操作系统和软件开发工具包等在内的特定软件进行App的开发和测试。
同时,根据《Apple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含附录1),开发者开发完成并自行测试后,可以通过iTunesConnect上传和设定App的发布条件,提供App的基本描述,包括名称、目标iOS设备、App类别、发布者信息、App语言等,并通过AppStore向终端用户推广及分发App,也可以通过iTunesConnect对App进行撤销、删除等操作。但是,开发者的App只有通过苹果公司对该App的特征、内容、服务或功能等进行全方位的审核之后,才可能在AppStore中上架以供最终用户下载使用,开发者对App进行的所有修补、更新、升级、修正、补充、新发布和新版本等,都必须再次提交苹果公司进行审核。苹果公司有权随时修改协议及政策内容,可基于自身商业策略等原因决定开发者的App是否上架或随时移除,有权仅根据自己的决定随时终止或暂停开发者作为Apple开发商的注册资格等。如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权利人需通过苹果公司运营的官方网站的争端解决渠道解决。
尽管苹果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ADI公司系收费App的收费主体,AppStore网页端底部显示的版权归属为ADI公司,但是也仅能证明ADI公司参与了部分AppStore运营工作;虽然开发者协议中附录1、2对“Apple”的指代主体进行了扩展,但相关协议并未明确否认和排除苹果公司在AppStore运营中的前述重要职责。据此,苹果公司系AppStore主要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网络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侵权责任进行认定时,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的关键,在于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程度的高低,应当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和管理控制能力相一致。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平台上存储传播内容的管理控制能力越强,对于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预见性越高,越能够“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相应的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苹果公司是否应当对其签约许可开发应用程序的第三方开发者通过AppStore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综合考虑苹果公司作为AppStore应用平台的运营者,其对网络服务平台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苹果iOS操作系统,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操作系统,苹果公司通过包括《Apple开发商计划许可协议》等一系列的协议的签署,基本控制了该平台上应用程序开发的方向和标准。根据协议,苹果公司不但收费许可相关开发者使用苹果公司的软件编写、测试可运行在iOS环境下的应用程序,为开发者提供相关文档、软件(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应用程序、示例代码、模拟器等内容和服务,还要求开发者开发的应用程序向苹果公司提交并由苹果公司选择分销。对于可以在AppStore应用平台发布的应用程序,苹果公司有权进行符合其自身政策需求的选择与挑选,而无需受到第三方应用开发者的限制。因此,苹果公司作为AppStore应用平台的运营者,根据其自身规划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政策及协议条款,对AppStore应用平台及通过该平台传播的App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对于AppStore应用平台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预见性更高,更能够“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苹果公司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App中传播的涉案作品系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应当认定苹果公司应知被诉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被诉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