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通讯】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知道多少?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指识别一货物来源于一成员领土或该领土内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识,该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特征明显,拥有众多享誉中外的地理标志产品资源,通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加以品牌化运作,有助于地理标志特色产品附加值显著增加,持续扩大产业规模,延申产业链条,有效推动了现代都市农业的发展。
二、地理标志的申请与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以下简称“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注册,因此相关人员可以依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和司法部门通过商标法律体系保护地理标志。
除了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适用商标法律制度保护地理标志之外,还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或者向农业部相关部门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目前我国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有2000多件,向质检总局登记的地理标记有400多件,以下通过表格对三种地理标志申请的条件和保护等进行对比,以供交流。
地理标志商标 | 地理标志 | 农产品地理标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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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
主管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农业部 |
适用产品 | 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品。 |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三)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 | (一)是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二)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 |
申请人 | 集体商标:应当由来自该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的成员组成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 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 经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一定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
申报程序 | 报送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其余同普通商标申请程序。 | (一)相关申请机构及产品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拟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建议,成立申报机构,组织申报材料; (二)省级质检机构初审,通过初审的向总局管理机构提交初审意见; (三)总局管理机构和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形式合格的进入受理程序,发布公告;形式要件不合格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检机构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 (四)公告发布之后,进入异议期2个月,如有异议,一般由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协调;无异议的,由总局管理机构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五)申报方将《产品质量技术要求》报总局管理机构,经专家确认后,由总局管理机构起草公告,发布批准公告; (六)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 (七)专用标志申报阶段; (八)专用标志注册登记阶段; (九)后续监管阶段 | (一)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不符合退回当事人; (四)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五)进入20天的异议期,无异议的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 |
使用人 |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发给使用人《集体商标使用证》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 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国家质检总局将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 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
使用方式 | (一)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二)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 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或者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 |
有效期 | 有效期十年,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 长期有效。 | |
专用标志 | |||
许可转让 | 可以转让,只要受让人具备主体资格,并且符合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不可以转让 | 不可以转让 |
经典案例 | 宁德大黄鱼、古田银耳、福鼎白茶、紫阳富硒茶、万荣苹果、静宁苹果、英山云雾茶、宽城板栗、平谷鲜桃、沼山胡柚、盐池滩羊、黄松甸黑木耳 | 龙井茶、龙泉青瓷、三门青蟹、黄姚黄精酒、弓长岭矿泉水 | 乌兰察布马铃薯、巴彦猪肉、鹤峰茶、平阴玫瑰红苹果 |
保护方式 | 适用商标法的规定,未经许可使用的可以商标侵权的方式追究责任。 | 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 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 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 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监督、举报。 | 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三、小结:
从以上对比可知,通过集体商标进行保护主要是由地域范围内的团体和协会申请注册,并且在受让人具有资格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转让,整体上具有更强的市场性质,相反地理标记和农产品地理标记主要是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并且不可以进行转让;通过集体商标进行保护能够享受司法和行政双重保护,通过司法保护的情况下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并且在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还能够要求侵权人进行相应的赔偿,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因此从整体上讲将地理标志注册为商标能受到更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