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通讯】“滴滴”诉“滴滴搬场” 纠纷案一审判决

作者:百一知识产权 发表日期:2019-02-1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滴滴一下,美好出行”,现在人们出行,脑海中不自觉的浮现出“滴滴”,如果您在寻找搬家公司时发现“滴滴搬场”,第一反映会不会把二者联系在一起?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下称“上海知产法院”) 审结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小桔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嘀嘀公司”)诉被告滴滴搬场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滴滴搬场公司”)、上海久业搬场有限公司(下称“久业搬场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上海知产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滴滴搬场公司、久业搬场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滴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指定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滴滴搬场公司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滴滴”文字;停止使用“didibc.com”域名,并将该域名转由原告嘀嘀公司注册使用;被告滴滴搬场公司、久业搬场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小桔公司、嘀嘀公司经济损失52.9万余元和合理开支7万余元。

 

两原告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情况, “滴滴”商标尽管未获注册,但已经在全国范围的运输出行服务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应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被告滴滴搬场公司使用‘滴滴’作为企业字号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