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通过比价插件截取用户流量构成不正当竞争
市场主体基于其商业模式获得的竞争优势受法律保护,在他人通过自身经营而形成的相对特定的交易空间内通过技术手段宣传自身低价,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市场成果,为自己快速谋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21)京73民终1092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魔方网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魔方网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网聘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网聘公司)、被上诉人北京智联三珂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智联三珂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5民初22451号民事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插入链接,进行比价及获取简历资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在用户浏览“智联招聘”网站的简历时弹出窗口,提示可以更低价格提供此份简历,以低价引流用户,并在魔方网聘公司未收录有某份简历的情况下,通过用户从“智联招聘”网站下载该简历后,提取该简历至其数据库,再将该简历以更低价格出售给其他用户,对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通过“智联招聘”网站提供人力资源服务造成了妨碍,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人基于其商业模式获得的竞争优势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智联招聘”网站系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合法运营,用以提供招聘服务的平台,用户可通过付费的方式获取“智联招聘”网站上所收录的简历。魔方网聘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提供服务的主要方式亦为在自身经营的网站上展示所收集的简历资源,并有偿提供给用户。因而,作为承载简历资源的载体,相关网站吸引用户流量的能力便构成网站经营者的主要竞争优势。该竞争优势的形成,往往需要经营者从各方面投入大量成本,诸如信息资源获取渠道的建立、以技术手段优化用户体验、广告宣传等等。“智联招聘”网站经过长期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拥有庞大而稳定的用户群体,这背后是其长期、持续付出的的经营投入和心血。因此,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基于其商业模式,通过多年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行业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其次,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遭受了利益损害。
在正当竞争环境下,宣传自身低价的行为应发生在公开市场,不同经营者暴露于消费者的机会相当,消费者可根据其从公开市场上获得的信息进行权衡,最终选择服务主体。而本案中,魔方网聘公司宣传自身低价的行为并非发生在公开市场,其向消费者输送低价信息的渠道为他人通过自身经营而形成的相对特定的交易空间,即“智联招聘”网站,其通过利用“省钱招”插件在“智联招聘”网站插入链接的方式,截取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流量,掠夺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基于其经营成本所将获得的经营成果,严重损害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的利益。魔方网聘公司通过“省钱招”插件,读取用户从“智联招聘”网站下载的简历信息,将其原本未收录的简历存储到自身数据库,以更低价格提供其他用户下载使用,直接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规模、产品价值作为自身的竞争优势,明显属于搭便车的行为,损害了智联三珂公司和网聘公司的利益。
再次,魔方网聘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具有不正当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只有在同时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时,才能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省钱招”插件的使用,使魔方网聘公司在持续、便捷获取“智联招聘”网站简历资源的同时,也节省了自身的大量经济投入,其有计划、分步骤从“智联招聘”网站获取简历资源并进行导流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市场成果,为自己快速谋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妨碍、破坏了智联三珂公司、网聘公司在合法商业模式开展的正常经营活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