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使用“头条”及“头条百科”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作者: 发表日期:2022-07-2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互联网时代,网站的关注度和知名度可以转化为流量和用户,从而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网络恶意仿冒他人知名商标的“搭便车”、“傍名牌”的侵权行为将最终严重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侵权者利用驰名商标标识进行仿冒而产生的混淆误认结果,依然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所产生,应在商标法调整范围内给予保护,不宜就同一事实、同一行为进行商标和不正当竞争双重保护和评价。

案号:(2020)浙8601民初1624号

案情简介:

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公司)、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今日头条公司)与被告深圳故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故事公司)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向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一:深圳故事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两原告系涉案“头条”、“今日头条”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且八个涉案注册商标均尚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深圳故事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使用的“头条”及“头条百科”标识与两原告涉案“头条”商标经比对,文字组成、读音均完全相同,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  

上述被诉侵权标识虽与涉案“今日头条”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对于近似商标的比对,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的,但主张权利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控侵权商标的,可以采取比较主要部分决定其近似与否。由于“今日头条”标识在其服务类别上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两原告的“今日头条”注册商标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故两者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经分类比对,深圳故事公司经营的“头条百科”网站所提供的服务与涉案注册商标分别在第35类和第38类服务项目上亦构成相同服务。故深圳故事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头条”、“头条百科”被诉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认为其服务来源与两原告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侵犯了两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争议焦点二:深圳故事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深圳故事公司在经营其“头条百科”网站中,其客服人员在与客户接洽、商谈过程中,暗示其网站属于“今日头条”,借助两原告的商誉引起消费者对其网站运营主体的混淆误认,并已经引起网络用户对两原告网络服务的负面评价,两原告认为上述行为易使相关网络用户对其网站服务来源、服务信息质量、内容等与原告字节跳动公司旗下的“今日头条”及“头条百科”具有某种关联性,客观上增加了深圳故事公司网站的知名度以及点击量、使用量。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上述该混淆以及损害结果的发生,依然属于侵害涉案注册商标权行为所产生,尚不存在除针对涉案商标之外的仿冒事实。且两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深圳故事公司在对其网站服务的功能、服务内容、所获荣誉等方面作出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故法院对两原告主张被告构成其他引人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虚假宣传行为的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