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十万个为什么”不属于问答式科普类图书的通用名称
“十万个为什么”本身具有其固有含义,但具有固有含义并不等同于属于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问答式科普类图书包括涉案的“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但“十万个为什么”尚无法与问答式科普类图书相等同。即使市场上存在较多的以“十万个为什么”命名的图书,也仅仅是表明了相关图书的内容等特点,并不能证明“十万个为什么”已经成为此类图书的通用名称。
案号:(2021)沪73民终600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四川天地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新华书店江桥万达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上诉人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2585号民事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争议焦点(一):“十万个为什么”是否属于科普类图书的通用名称,天地出版社使用“十万个为什么”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案中,在“十万个为什么”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而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天地出版社在出版的图书上突出使用“十万个为什么”的行为,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范畴,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一审法院对此已经进行了充分翔实的说理论证,本院予以认同。
结合当事人二审的争议,法院补充论证如下:
首先,并无证据证明“十万个为什么”属于问答式科普图书的通用名称。“十万个为什么”本身具有其固有含义,但具有固有含义并不等同于属于相关商品的通用名称。问答式科普类图书包括涉案的“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但“十万个为什么”尚无法与问答式科普类图书相等同。即使市场上存在较多的以“十万个为什么”命名的图书,也仅仅是表明了相关图书的内容等特点,并不能证明“十万个为什么”已经成为此类图书的通用名称。
第二,天地出版社在相关图书封面突出使用“十万个为什么”,并不属于为了说明图书内容而进行的正当使用,而是构成识别图书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在“十万个为什么”已经在图书等商品上获得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其他人对于“十万个为什么”的使用应当限于对于图书内容的描述性使用,使用的方式应当遵循必要、正当的要求。本案中,天地出版社在图书封面等进行突出使用,客观上发挥了识别图书来源的功能和作用,超出了正当使用的边界。
第三,天地出版社被诉使用“十万个为什么”的方式,容易导致相关图书的购买者对于图书的来源或者天地出版社与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之间的关系发生混淆误认。因此,一审法院关于天地出版社在涉案图书名称、图书封面、销售图片及描述中使用“十万个为什么”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并无不当。对于天地出版社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对于涉案商标注册前天地出版社使用“十万个为什么”的行为,天地出版社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诉侵权的14款图书中有9款首次出版时间在2017年6月之前,时间跨度为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此时“十万个为什么”系列图书经过长期的使用宣传,在少儿科普图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悉,具备了识别系列图书来源的属性特征。一审法院认定应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并无不当。需要说明的是,在商业标识具有固有含义的情况下,商业标识的识别性并不绝对排斥其他经营者在固有含义意义上的共存使用。只要某一经营者对于该商业标识的使用与该经营者已经建立了较为稳定且固定的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应对该商业标识给予保护。关于天地出版社认为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不应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意见,本院认为,虽然最早使用“十万个为什么”的主体并非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而是其前身少年儿童出版社,鉴于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与其前身之间基于改制产生的承继关系,基于“十万个为什么”产生的财产权益由少年儿童出版社公司承继并无不当。本院对于天地出版社的相关意见,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