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未能提供署名作者完整授权,图片公司再审败诉!

作者: 发表日期:2022-11-04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以商标形式标注的公司水印不能认定为在作品上的署名,在同时存在摄影师署名的情况下,图片公司应提供其经授权合法取得著作权的证据。


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55号


案情简介: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其通过授权从Getty Images, Inc.(以下简称Getty公司)处取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Getty公司曾签订授权确认书,授权汉华易美公司担任Getty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其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所列出品牌的所有图像作品,并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作品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


汉华易美公司发现被告河南草庐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草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使用了涉案四张图片,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将河南草庐公司诉至法院。


河南草庐公司辩称,不应以图片上的“gettyimages®”水印、图片的属性信息和汉华易美公司单方面提供的首次发布时间声明认定著作权归属。“gettyimages®”水印右上角有注册商标标志“®”,不是表明创作者身份的作者署名,且在每张涉案图片水印下方另有一个署名,涉案图片右侧详细信息中分别显示“Credit:”(归属于:),表明此作品归属于图片上的署名人。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认为:


本案中,涉案图片标有“gettyimages”“视觉中国”水印。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涉案图片的属性信息。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图片水印和属性信息,共同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提供了《授权确认书》、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属性信息,已尽到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其为著作权人。汉华易美公司作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1、涉案图片登载于Getty公司网站,涉案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网站上亦刊登了权利声明

2、涉案图片在Getty公司相关网站的首次发布时间

3、涉案图片的分辨率、像素等属性信息证据,以佐证汉华易美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

4、与涉案图片相关的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以表明创作过程

5、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确认书》


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可以共同构成汉华易美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汉华易美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同时认为图片经营网站在图片的授权和使用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图片经营网站拥有海量图片,绝大多数图片系从数量众多且分散的摄影作者手中获得授权,考虑到行业规模和行业特点,在权利人提交了水印、权利声明、授权文件、同组同题材的其他连续拍摄画面、涉案图片的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和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的数码文件等证据的情况下,如再要求图片经营网站对每一张图片的完整授权链条进行举证,会不合理地增加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依法维权成本。

河南草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裁定再审本案并最终认定汉华易美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改判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高院再审认为:


2010年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涉案图片除标注Getty公司“gettyimages®”水印外,还分别标注有“DougalWaters”“PaulBradbury”“ImageSource”“sdominick”的水印,而且“gettyimages”之后紧接注册商标标志“®”,因此,不能仅以此水印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属于Getty公司汉华易美公司在一审、二审诉讼中提交了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网站权利声明等证据,但《授权确认书》只能证明Getty公司向汉华易美公司进行授权的事实,并非Getty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权利声明属于单方陈述,在缺乏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仅以权利声明确定著作权归属;最大像素格式数码文件、互联网端最大像素最高清晰度数码文件、连续拍摄的同组同题材其他画面等证据,虽然能够反映出作品创作过程,但是,根据河南草庐公司在一审、二审期间提交的Getty公司回复邮件等反驳证据,Getty公司确认相关图片系由摄影师将自己的作品投稿给Getty公司销售,Getty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后支付给摄影师相应版税,而投稿的摄影师仍然保留图片的著作权。虽然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尚不足以完全否定汉华易美公司相关证据的真实性,但是,由于汉华易美公司与Getty公司之间存在业务上的联系,汉华易美公司也正是基于Getty公司的授权才提起本案诉讼,因此,汉华易美公司相较于河南草庐公司更有条件获取Getty公司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证据,如果河南草庐公司提交的反驳证据存在虚假内容,汉华易美公司也有条件加以举证反驳。


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汉华易美公司未通过举证否定河南草庐公司反驳证据的证明力,而且明确认可涉案图片1和图片4系由摄影师与Getty公司签订供稿协议,由Getty公司作为代理人,以Getty公司的名义对外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2和图片3,系Getty公司收购OJO公司后相应取得图片著作权。


即使汉华易美公司的上述陈述内容真实,代理关系的性质也决定了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并不发生民事权利的移转,在图片摄影师仍然保留著作权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关于Getty公司拥有涉案图片1和图片4的著作权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而汉华易美公司也未能提供OJO公司享有涉案图片2和图片3著作权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其关于Getty公司基于收购OJO公司而取得相关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也就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在河南草庐公司提交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Getty公司拥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相应地,汉华易美公司关于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


最高院再审改判驳回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