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权利人因发起错误侵权投诉反被判赔15万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22)京73民终4168号
案情简介:
本案中,上诉人(一审被告)摄氏(北京)饮料有限公司(简称摄氏公司)为涉案“燃力士”产品相关权利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池喧电子商务商行(简称池喧商行)在淘宝网上开设了涉案店铺,主营摄氏公司生产的“CELSIUS燃士力”功能饮料。后,摄氏公司在淘宝网平台上向池喧商行发起了投诉,投诉池喧商行销售的产品系假冒产品,侵犯了摄氏公司的商标权。淘宝网收到摄氏公司投诉后对池喧商行采取了一系列限制处罚措施。
因摄氏公司的投诉行为导致池喧商行所有当时售卖的品类以及未来拟经营的品类都无法再售卖。池喧商行认为摄氏公司提供虚假鉴定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款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一、摄氏公司所做的投诉是否错误
本案中,上诉人作为涉案“燃力士”产品相关权利人,有权对第三人电子商品平台上的侵权售假行为发起投诉,然而投诉人应该对投诉内容做到基本审慎的注意义务,尽量客观真实准确。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了“燃力士”产品经销商启劲公司向其出具的《“燃力士”特许分销网店授权书》,以及与授权期限相对应的相关订单以及支付凭证。此外,经一审法院勘验,被上诉人当庭提供了外包装与被投诉商品外包装一致的商品上有防伪二维码,查询结果显示该商品属于燃力士正品。故,被上诉人已经证明涉案被投诉产品具有高度盖然性系属正品。
在庭审中,上诉人坚持称被上诉人一审提交的公证书中的商品与被投诉商品外观一致,但不是正品。关于为何二维码验证为真,上诉人表示不清楚二维码验证的流程是怎么来的。上诉人还主张,不能当然推定出涉案被投诉商品即为正品,被上诉人仍然存在高度可能性从其他渠道取得侵权商品。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被投诉商品由上诉人取得,上诉人应当对其是否正品进行充分举证,而在被上诉人已经充分举证证明其与被投诉商品外观一致的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经二维码验证为真的情况下,已经尽到举证责任。
在被上诉人已经充分证明其所经销的商品属于正品、且被投诉商品与正品外观一致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上诉人多次关于被上诉人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的投诉系属错误。
二、摄氏公司所做的投诉行为的性质及后果
上诉人作为权利人在对自己的正品提供了二维码防伪验证的情况下,仍然只采用肉眼观察的方式就判断真伪并进行多次投诉,使得被上诉人遭受扣分、删除链接、店铺被关停等处罚,不仅显然未尽到投诉人应尽的基本审慎义务,且在主观上有追求或放任被上诉人遭受损失的故意,客观上利用了第三人投诉机制,实施了阻碍被上诉人正常经营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摄氏公司赔偿池喧商行经济损失15万元并配合恢复池喧商行的所有线上销售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