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三体》遭荔枝App侵权,腾讯获赔500万元
案号:(2021)沪73民终818号
案情简介:上诉人广州荔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荔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85544号民事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一、荔支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关于被控侵权音频的提供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荔支公司主张,被控侵权音频均由网络用户提供,一审法院以荔支公司未能提供部分主播有效身份信息为由,认定荔支公司直接提供了该些主播播出的被控侵权音频,该认定错误。二审法院认为,荔支公司的《服务协议和隐私政策》中明确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和互联网直播服务;腾讯公司取证的被控侵权音频节目,荔枝平台均标明了主播的名称,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能够认定荔支公司系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关音频由网络用户提供。网络经营者在提供相关服务时,未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网络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其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承担行政责任,也可能会影响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责任的认定。但不能仅凭网络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就认定被控侵权音频由网络经营者提供。
二、关于荔支公司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根据涉案《独家合作协议》的约定,授权方在授权期限之内仅许可被授权方对授权作品录制成音频作品,且仅将授权作品著作权之信息网络传播权在音频作品业务范围内授予被授权方;完成后音频作品以任何形式进行使用,包括录制现场直播/复制/信息网络传播等;侵权行为包括未经授权方和被授权方许可将授权作品录制成音频作品或将未经许可录制的音频作品在任何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进行复制/发行/传播。根据上述协议,他人未经授权通过信息网络以直播、录播等方式传播《三体》音频,均属于侵权行为。荔枝平台的主播录制《三体》音频并上传至荔枝平台,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属于侵害作品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荔枝平台的主播以实时直播的方式传播《三体》音频,属于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二)荔支公司主张,侵权音频系网络用户传播,荔支公司仅提供网络服务,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教唆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就本案而言,首先,涉案作品《三体》是中国最具知名度的科幻小说之一,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荔支公司应当知道,权利人不可能免费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其次,荔枝平台有大量《三体》音频,有些音频的标题中有“三体”“刘慈欣”“黑暗森林”“死神永生”等字样,且有连续多集,荔支公司容易识别出此类音频是侵权音频。再次,荔枝平台有众多主播传播《三体》音频,有的主播系排名靠前的主播,如“竹子竹子”系银牌独家直播主播,“你的迪哥”系独家内容主播、优秀主播等。对于独家主播等有影响力的主播,荔支公司对其播出的内容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最后,腾讯公司自2019年4月1日即通过邮件向荔支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并提供了刘慈欣出具的授权书及侵权音频列表,上述通知已构成有效通知。此后,腾讯公司又多次向荔支公司发送侵权通知。但荔枝平台仍有大量侵权音频,包括一些有影响的主播如“竹子竹子”“你的迪哥”等,在腾讯公司发出侵权通知后,均持续在荔枝平台提供《三体》音频。综上,荔支公司明知或者应知其平台主播传播侵权音频,其未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荔支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荔支公司主张,即使其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过高,其涉及被控侵权音频的分成收益仅有数万元,应在50万以内确定赔偿金额。二审法院认为,虽2010年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但一审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确定本案赔偿金额并无不当。首先,长篇科幻小说《三体》多次获得各类奖项,具有极高的社会关注度,是我国最具商业价值的作品之一。其次,荔支公司是知名的网络音频平台,有众多的受众。荔枝平台有大量侵权音频,虽然荔支公司与网络主播的分成获利有限,但《三体》音频会给荔支公司带来流量,提高荔支公司的商业估值,也可带来更多广告的收益,不能仅以荔支公司与主播的分成认定荔支公司的侵权获益。最后,经腾讯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后,荔枝平台仍有大量侵权音频,且持续较长时间,荔支公司主观过错明显。虽然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50万元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综合全案证据情况,可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高、侵权规模大及持续时间较长、主观过错明显等因素,判决荔支公司支付腾讯公司赔偿金500万元,并判决荔支公司承担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二审予以维持。考虑涉案作品极高的知名度、腾讯公司获独家授权、荔支公司侵权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一审法院判决荔支公司消除影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