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形状构造类装潢难获反法保护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3-27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如果一种外观设计专利因保护期届满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专利权终止,该外观设计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若主张该设计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包装装潢,权利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设计已经实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特别对于形状构造类装潢而言,形状构造本身与商品本体不可分割,权利人的证明责任更重。


案号:(2022)豫知民终525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河南惠洁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洁公司)、河南惠洁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洁管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水县留华家电城(以下简称留华家电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留华家电城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该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标准,是指该些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能与惠洁公司、惠洁管业公司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即使得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消费者认定该名称、包装、装潢唯一指向惠洁公司、惠洁管业公司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结合本案,惠洁公司、惠洁管业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涉案无塔储水器的外观应当被认定为商品装潢而非包装,惠洁公司、惠洁管业公司虽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根据惠洁公司、惠洁管业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在留华家电城首次销售前惠洁公司、惠洁管业公司的涉案产品在中国境内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在此情形下,不同厂家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装潢,反而会使得行业内普通消费者无法将该外观装潢与特定厂家(例如惠洁公司、惠洁管业公司)产生特定联系,使得该外观装潢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留华家电城出售“04无塔”储水器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高院二审认为:


一般而言,如果一种外观设计专利因保护期届满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专利权终止,该外观设计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若主张该设计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包装装潢,权利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使用该设计的商品已具有一定影响,该设计已经实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他人对该设计的使用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者误认。特别对于形状构造类装潢而言,因形状构造本身与商品本体不可分割,相关公众往往更容易将其视作商品本体的组成部分,而一般不会直接将其与商品的特定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即使使用该形状构造的商品已经成为知名商品,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得出相关公众已经将该种形状构造与特定的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的结论,权利人的证明责任更重


本案中,惠洁公司、惠洁管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虽能证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获得了多项荣誉,产品在行业内也具有一定影响,但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案涉产品装潢已经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