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专利权人恶意诉讼被判赔
本案系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法院认为仅凭持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不足以自以为享有稳定的排他性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持有人在明知该外观设计已经在先公开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明知前述专利法律制度的情况下,仍然发起对他人正当使用该外观设计行为的侵权诉讼,其行为本质上是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滥用。
案号:(2022)粤民终668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熊某因与被上诉人荟上承(惠州)木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荟上承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熊某系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挪车牌”的专利权人,其曾授权第三方向阿里巴巴平台投诉荟上承公司知识产权侵权。2018年12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受理第3698号民事案件,该案系熊某以荟上承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由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日,另有3695号、3696号立案受理,均是熊某以同一专利权针对案外不同主体提起的专利侵权之诉。
后荟上承公司就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熊某撤回上述案件起诉。且另有(2017)粤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记载,熊某于2017年8月31日以案外人广东省深圳市某公司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现有设计抗辩成立为由,判决驳回熊某在该案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荟上承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表示被控侵权行为系熊某恶意提起第3698号民事诉讼的行为,并因此主张熊某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熊某提起3698号案诉讼时享有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显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实物或图片已经被微信公众号“熊某工作室”、腾讯视频所公开发布。从相关微信公众号、腾讯视频的名称和内容来看,相关公开的图片、视频主要系用于宣传熊某个人或其产品,且熊某在相关视频中接受采访并介绍涉案专利产品,其亦确认上述微信公众号为其所有,腾讯视频是其员工发布的,故根据前述情况,熊某对于涉案专利已在申请日前为公众知悉的情况理应是知晓或允许的,其对提起3698号案所依据的权利基础存在明显瑕疵是明知或应知的。
再者,根据在案证据显示,熊某提起的3698号案件立案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阿里巴巴平台申诉成功时间为2018年11月14日。由此可知,熊某是在明知阿里巴巴平台已申诉成功的情况下,仍继续进行诉讼流程,其行为难谓善意。
本案中,熊某上诉主张,阿里巴巴平台认定不具有权威性。对此法院认为,虽然阿里巴巴平台对投诉处理当中的认定不具有权威性,但是,熊某于2017年已经将涉案外观设计在腾讯视频、微博等网站在先公开,在此情形下,当阿里巴巴平台申诉成功时,其应当注意到涉案专利不具备稳定权利基础的事实,且熊某在之前的民事判决所涉案件中已经经历类似情形,其已经具备相应的法律认知能力,故对其涉案专利的正当行使,应当具备较高注意义务。
法院特别重申,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均给予法律上的独占性保护,智力成果享有排他性的权利,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外观设计专利权形成的条件之一是外观设计具备新颖性,一旦被证明不具有新颖性,则该外观设计属于公有领域的范围,任何人均可以正当使用该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经由形式审查,其新颖性有可能在授权之后重新受到评价,先前所授专利权有可能最终被认定为自始无效。因此,仅凭持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不足以自以为享有稳定的排他性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持有人在明知该外观设计已经在先公开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明知前述专利法律制度的情况下,仍然发起对他人正当使用该外观设计行为的侵权诉讼,其行为本质上是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权利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就本案而言,熊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了荟上承公司的相关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与此同时,涉案专利被无效的原因是熊某在其自身的产品宣传中公开了相关设计,并非将其他自由公知设计或已有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在此基础上,法院综合考虑荟上承公司的现实经济损失、预期利润的损失以及熊某的主观恶意、系列案件诉讼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熊某赔偿荟上承公司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