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仿制服装款式标注相同款号攀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5-1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22)浙民再256号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杭州江南布衣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布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建飞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1167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姜建飞销售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款式的服装以及使用相同服装款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实施下列混淆行为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认定:(一)擅自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外‘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二)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保护的商业标识,除他人商标外,应满足该商业标识具有一定影响的要件。本案中,江南布衣公司虽主张姜建飞使用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服装款式和款号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但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服装款式和款号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故姜建飞的上述被诉行为难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予以规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属于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规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该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本案中,首先,江南布衣公司对涉案服装款式和款号享有合法竞争性利益。尽管就某一具体的服装款式而言,江南布衣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款式为其所独创或具有某种专有权利,但就其服装产品而言,服装款式系一个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可以为经营者带来更多竞争优势。根据江南布衣公司提交的《服饰类品牌产品品类编号规范》《服饰类品牌产品货号编码规则》《色号表》等证据以及江南布衣公司的陈述,其服装款号是每一款式的服装以一个系列英文字母和数字结合的特定符号通过某一内在指定关联排序来指代,用以区别品牌、上市年月、细分品类、流水号(生产批次)、属性、色号、号型等。从江南布衣公司对服装款号的编码规则看,款号是区别产品的特定号码。该服装款号不仅是江南布衣公司以及相关销售方管理商品的编号,亦是相关公众定位到符合自己需求的服装的重要途径,即款号主要起到吸引网络用户流量的作用,相关公众可以据此搜索到与江南布衣公司款式相同的姜建飞的服饰。江南布衣公司涉案服装款式和款号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因此在符合其他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其次,姜建飞销售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款式的服装以及使用相同服装款号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经比对,涉案公证保全的“江南风高品质女装店”中商品链接名称以及销售页面包含的46款服装款式和款号与江南布衣公司提交的服装画册和“江南布衣官方旗舰店”中的服装款式和款号一一对应。姜建飞对江南布衣公司涉案服装款式的模仿和其对相应款号的抄袭相辅相成,没有款号相关公众无法精准定位到被诉商品,而如果款式不同相关公众就算看到被诉商品很可能不会购买,故对姜建飞的被诉行为应从整体把握,一、二审法院将两者予以割裂分析不当。姜建飞作为从事服装行业的经营者,和江南布衣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其理应知晓服装款式和款号系服装企业的重要资源,也应当知道在网络上购买服装时,消费者经常通过服装的款号搜索到特定款式的服装产品,其利用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款式和款号的对应关系,在不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大规模照搬照抄江南布衣公司的服装款式并辅以相关款号引流,结合姜建飞在其商品链接名称等处标明“江南布衣风”攀附江南布衣公司商誉的事实,足以认定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最后,姜建飞的被诉行为损害了江南布衣公司以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姜建飞将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的服装款式和款号使用在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或类似服装上,将通过款号搜索江南布衣公司的消费者引流到其店铺购买其服装,以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该行为明显挤占了江南布衣公司的交易机会,已经对江南布衣公司的商品构成实质性替代,给江南布衣公司造成实质损害。特别是江南布衣公司所处的时尚流行服饰行业属于快速消费品行业,产品生命周期较短,相关服装款式和款号一旦被快速大规模仿冒,会对产品设计、生产企业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从消费者利益角度看,相关消费者虽然在短时间内能买到更便宜的流行服饰,但如果对此类大规模仿冒行为不予规制,必然导致原创设计动力衰退,长期来看并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结合姜建飞使用“江南布衣风”字样的被诉行为,部分消费者页可能会误认为其从被诉侵权店铺购买的服装来源于江南布衣公司或者与江南布衣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即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综上,姜建飞销售与江南布衣公司相同款式的服装以及使用相同服装款号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江南布衣公司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