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模仿“拉夫劳伦”国际知名品牌店铺装潢风格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5-18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案号(2020)苏民终406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上海睿发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拉夫劳伦公司、波罗/劳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罗劳伦公司)、拉尔夫劳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尔夫劳伦上海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千盛家居用品商店(以下简称千盛家居店)、苏州工业园区鹏发服饰店(以下简称鹏发服饰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睿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睿发公司擅自使用了三劳伦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店铺装潢及商品包装首先,涉案店铺装潢及商品包装已具有一定影响。

涉案店铺装潢的主要特征为:店面外部深色背景墙,墙上带有亮黄色引人注目的“POLORALPHLAUREN”标识及“马球骑手”图形标识作为突出装饰;店面入口上方有深色为背景、突出亮黄色“POLORALPHLAUREN”字样的招牌;店面内部大量使用木质材料的复古装饰设计,包括以独特的木质货架为主的产品陈列设计、裸露的白色砖墙并点缀以复古风格的海报、天花板上灯饰照明设计为独特的直线形并采用复古风格等,构成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

涉案商品包装主要特征包括:以蓝色为底色的硬纸质长方体购物袋,纸袋一面印有亮黄色“POLORALPHLAUREN”文字,另一面印有亮黄色“马球骑手”图形标识。

上述店铺装潢及商品包装的各个设计元素之间相辅相成,不可分割,整体呈现出带有美式复古风格的独特的视觉效果,共同构筑形成了“PoloRalphLauren”品牌整体的商业形象,具有了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根据一审查明事实,三劳伦公司自2012年设计完成带有涉案设计元素的包装、装潢,已将上述要素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地的“PoloRalphLauren”商店,其2015年9月在上海港汇恒隆广场开设的国内首店亦使用了上述包装、装潢,该店铺与国内其他多数店铺共同呈现出较为统一的设计风格。

虽然少数店铺可能因属于不同系列或因空间限制、季节变化等因素在装潢的具体细节上存在细微差别,但并不影响对三劳伦公司店铺装潢及商品包装整体风格稳定性和统一性的认定。

上述店铺装潢及商品包装经过三劳伦公司的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

其次,睿发公司擅自使用了三劳伦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店铺装潢及商品包装。

睿发公司在其店铺装潢及商品包装上采用了与“PoloRalphLauren”店铺装潢、商品包装近似的设计元素之组合,包括门头采用暗色底板加亮黄色“POLOSPORT”文字和“马球骑手”图形标识,店面装修整体呈复古风格,店内大量使用木质材料和涂有白漆的再生砖、天花板照明装置按直线形式排列;商品外包装袋以深蓝色为底色,一侧印有亮黄色“POLOSPORT”文字,另一侧印有亮黄色“马球骑手”图形标识等。

睿发公司使用上述店铺装潢和商品包装与三劳伦公司店铺装潢和商品包装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来源于三劳伦公司或与三劳伦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其二,睿发公司主张其使用的第13431002号“POLOSPORT”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睿发公司以二审证据18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网页截图主张该商标仍有效与事实不符。

另外,关于睿发公司提出的其使用被诉包装、装潢的时间早于三劳伦公司的使用时间,具有在先权利的上诉理由,法院认为,睿发公司虽主张“POLOSPORT”品牌自2013年开始实体经营,其于2015年5月开设“POLOSPORT”店铺,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故睿发公司的该点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二、睿发公司在对外宣传中进行了误导性陈述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睿发公司开设的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在对外宣传中将自身定位为创立于美国新休闲时代运动风格的品牌,并在宣传中大量移植了“PoloRalphLauren”品牌的创立以及进入中国市场的历史。

而睿发公司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上述宣传内容与其具有关联性,且其加盟店鹏发服饰店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向消费者进行误导性陈述的情形,另外相关消费者评论也反映“POLOSPORT”店铺营业员对外宣传自己为POLO旗下品牌的情况。

睿发公司的上述误导性陈述足以使相关公众将睿发公司经营的“POLOSPORT”品牌误认为系三劳伦公司“PoloRalphLauren”品牌的子品牌或与“PoloRalphLauren”品牌存在关联关系。

三、睿发公司实施了模仿三劳伦公司部分经典服装款式的行为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PoloBear”“WinterStadium”及刺绣风格徽标系列服装均系“PoloRalphLauren”品牌自主设计的经典服装款式,具有较强的品牌风格。

睿发公司的“POLOSPORT”品牌先后推出了数款与上述服装款式类似的商品,两者的服装从图案形状、版式设计、整体形象等方面来看均高度相似。

法院认为,首先,睿发公司称服装款式系自主设计,仅系简单抗辩,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睿发公司作为三劳伦公司的同业竞争者,模仿三劳伦公司的经典服装款式,意图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不仅损害了三劳伦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利益,且本案中三劳伦公司请求保护的对象是其服装款式,并非设计理念。

故一审判决认定睿发公司上述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睿发公司在擅自使用三劳伦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店铺装潢及商品包装的前提下,还对自身产品进行容易误导消费者将两者产生联系的误导性宣传及陈述,同时又模仿三劳伦公司经典服装款式,进一步加深了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的可能,且在客观上已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睿发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