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捆绑交易是否显失公平应着眼于意思表示瑕疵并衡量交易价值是否均衡
案号:(2021)渝05民终694号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1日,舒某某签署《知晓函》,主要明确:本人购买房屋一套,面积约32平方米,房屋价格及整装费合计47万余元,其中房屋价格28万余元、整装费18万余元;成都瑞泽一品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可收取房屋所有的整装费用。2018年7月31日,舒某某与重庆方源盈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与成都市锦辰鑫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软装合同》,该合同总金额为18万余元,其中整装咨询费为5万元,整装费为13万余元。
后舒某某认为委托软装包括了5万元咨询费,且与其他同类型住房相比整装费过高,相关公司之间存在捆绑销售,并且开发商以不签订软装合同,则不予退还定金为由,胁迫其签订软装合同,合同订立时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故起诉要求撤销其与锦辰鑫公司签订的《委托软装合同》,并判令锦辰鑫公司、瑞泽信息公司、方源置业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3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委托软装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是否构成显失公平,需要结合主客观要件进行综合认定。主观上,应存在行为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谈判地位严重不对等,并最终导致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瑕疵。
而本案中,上诉人签订合同时,并未处于危困状态,亦未缺乏判断力。首先,依据2018年7月21日上诉人签署的《知晓函》,上诉人举示的《置业预算表》《认购流程单》载明的内容,上诉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软装合同》之前,已经知晓其购买的房屋包含房价和整装价,整装费用的具体包含项目,以及房屋装修费的收取方非方源置业公司,而是锦辰鑫装饰公司等事实;其次,依据2018年7月31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锦辰鑫装饰公司签订的《委托软装合同》载明的内容,上诉人对软装装修由锦辰鑫装饰公司负责,软装包含的具体项目及产品名称、材质均是明知的。
据此,上诉人缴纳购房定金时,已知晓其购买的案涉房屋带软装,若上诉人不愿购买带软装的案涉房屋,可选择不予缴纳购房定金,并不与被上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委托软装合同》。换言之,上诉人购买案涉房屋时,完全具备自主选择权,其签订的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意思表示的不自由,被上诉人未隐瞒房屋带装修的事实,未侵犯上诉人的知情权,双方地位平等。
无论被上诉人是否将包含案涉房屋在内的楼盘售予案外人,还是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捆绑销售装修之情形,以及案涉房屋软装价值是否高于市场价格,均不属于认定显失公平的要件事实,故本院对上诉人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撤销《委托软装合同》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