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游戏经营者与代练服务构成竞争,商业代练行为应受反法规制制
游戏经营者与代练服务提供主体存在业务关联,具备竞争关系。商业代练服务提供主体主要是利用了游戏的知名度、未成年防沉迷、用户黏性等因素而占据了市场优势地位。纵容商业代练行为势必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和道德风险,因此商业代练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控制。
案号:(2023)苏民终280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江苏爱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成都公司)侵害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555号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爱代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以及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
一、爱代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法院认为,爱代公司与腾讯公司均系互联网游戏服务行业的经营者。爱代公司提供网络游戏代练交易服务,腾讯公司提供网络游戏运营服务。虽然从形式上看两者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但爱代公司提供的服务建立在《王者荣耀》游戏服务基础之上,两公司基于相同游戏用户开展经营活动。爱代公司提供代练交易机会直接针对腾讯公司《王者荣耀》游戏产品,影响用户对腾讯公司运营游戏的真实体验,进而影响其游戏运营业务及竞争权益。
爱代公司推动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打手”,使得未成年人可以使用成年游戏用户的账号参与《王者荣耀》游戏,从而可以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无限制地进行游戏。爱代公司的行为公然挑战业内行为规范与商业道德,严重破坏了游戏产业公平竞争机制、损害了腾讯公司和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因此爱代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法性和可归责性。
二、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进行规制
本案中,法院认为被诉行为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行为虽系爱代公司通过运营其互联网APP平台实施,但爱代公司仅通过该平台提供代练交易机会,撮合交易完成,并从中获利,具体代练行为由代练者实施,爱代公司并非利用技术手段,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妨碍、破坏腾讯公司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同时被诉行为亦非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列举的其他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专利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制的行为。如前所述,爱代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普通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故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爱代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