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消费者评论如无诽谤诋毁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案号:(2021)陕民申2087号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9日,陕西空港美术城发展有限公司与孙某签订有一份《西安国际美术城项目一期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孙某自愿认购原告所有的西安国际美术城项目一套商品房,同时约定孙某需在2018年6月20日前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否则孙某应承担违约金。该认购书末尾由陕西空港美术城发展有限公司注明:“若银行贷款40%办不下来,补交到50%首付。”上述认购书签订后,孙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首付款,首付款比例为40.14%。嗣后,孙某要求陕西空港美术城发展有限公司配合其在银行办理剩余购房款,陕西空港美术城发展有限公司认为孙某所交付的购房款未达到总购房款50%的金额,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2018年8月16日,孙某在某媒体“网络民生”栏目以“西安国际美术城虚假承诺欺诈销售请政府关注”题目发表个人意见,内容为:“我6月份在西安国际美术城认购了一套房子,签了认购合同,当时售楼中心承诺首付40%,我们付了首付款,签了购房合同后,准备好了按揭材料想办按揭,但售楼人员再三拖延办理时间,现在突然收到开发商的催款函十天之内让交到50%的首付。之后我联系售楼人员就怎么也联系不上了,现在由于受到欺骗,我们想解除认购,追回已付179万款项,但售楼处无人出面配合解决。他们这样故意欺瞒买方让签认购书交首付款后再随意抬高首付比例不是一次,之前也有人说过类似情况。目前国家正在开展打击房地产乱象专项整治,其中一点就是进行不实承诺等欺骗,望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解决后续钱款退回问题并给予售楼处和开发商整治。希望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解决后续钱款退回问题,并给予售楼处和开发商整治”。2018年8月28日,该栏目将孙某所反映的问题反馈至行政管理部门,随后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该栏目对孙某投诉的问题予以回复,此后孙某又分别在两家当地论坛注册账号发表与上述内容一致的个人意见。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陕西空港美术城发展有限公司名誉权法院认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消费者一般不是专门从事舆论监督工作的,因而不能苛求他们全面了解情况,核对事实,不发生差错。况且,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陕西空港美术城发展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及认购书中告知“若银行贷款40%办不下来,补交到50%首付”,明显与西安市政府出台的意见相悖,误导消费者认为首付40%有可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陕西空港美术城发展有限公司虽称金融机构提供服务时并不按照西安市规定严格执行,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认定孙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并无不当。关于美术城主张孙某的行为已经超出合理限度的问题。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以及检举、揭发是当然所享有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