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卫斯理公司擅用倪聪笔名商标宣告无效
姓名权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当事人可以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应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是故,卫斯理作为倪聪的笔名,广州卫斯理公司的商标应当认定无效。
案号:(2021)京行终9575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广州市卫斯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市卫斯理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简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1181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第12821285号“卫斯理及图”商标)
本案中,法院认为力豪国际有限公司(倪聪先生同意力豪国际有限公司享有“卫斯理”商标专用权)提交的网络搜索资料、作品名录、作品封面、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卫斯理”作为倪聪先生的笔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倪聪先生本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经过媒体的宣传报道,广州市卫斯理公司具有接触到“卫斯理”名称的可能性。
同时,诉争商标标志为“卫斯理”及图,其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卫斯理”,与倪聪先生的笔名“卫斯理”相同,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闪光信号灯;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随载计算机);DVD播放机”等商品均为日常用品,相关公众易认为上述商品系经过“卫斯理”许可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从而侵害了倪聪先生的姓名权。此外,广州市卫斯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过了倪聪先生的授权。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应当宣告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