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金庸群侠传》游戏侵犯改编权遭判赔100万
扑雷猫公司未经许可通过改编畅游公司的武侠题材的小说作品开发了《金庸群侠传》游戏。通过对小说人物的武功、武器、阵法等核心创作元素的使用与改编,使得游戏玩家通过在游戏中同样获得欣赏涉案作品的体验,导致畅游公司通过授权获得改编权益难以实现。月球漫步公司在明知涉案游戏未获许可的情况下,实施独家代理运营并参与对外授权、收取费用等行为,均构成对改编权的侵害。
案号:(2021)京73民终557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北京当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当乐公司)、广州爱九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爱九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畅游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畅游公司)、一审被告深圳扑雷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扑雷猫公司)、一审被告上海月球漫步游戏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月球漫步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2484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涉案游戏是否侵犯了涉案作品的改编权。
本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畅游公司经授权取得了《天龙八部》、《鹿鼎记》等金庸所著武侠小说作品的移动游戏端软件改编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涉案作品于涉案游戏开发之前已经先行出版发行,且具有极高知名度,可以推定扑雷猫公司在开发涉案游戏之前已经接触了涉案作品。
一般情况下,涉案作品作为武侠题材的小说作品,其人物角色特征、武功招式、武器阵法、场景名称等具体的创作要素以特定形式相结合相对完整地表达了作者对特定人物的塑造或情节设计的构思,对于此类要素的运用体现了作者在作品表达中进行的取舍、安排和设计,属于涉案作品独创性表达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畅游公司与月球漫步公司的关联公司签署和解协议之后,在涉案网站或软件应用市场仍然可以通过搜索“金庸群侠传”字样下载获得涉案游戏,且游戏中的人物特征和关系、技能装备、道具名称等与涉案作品的相应内容具有较强的对应性,亦是对涉案作品独创性表达的直接使用,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别,如不予以制止涉案侵权行为,则将导致畅游公司通过授权获得改编权益难以实现。
综上所述,涉案游戏构成对涉案作品的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