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鄂尔多斯商标申请终获法院支持
鄂尔多斯公司的商标在羊毛商品上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同时,鄂尔多斯公司最早于1987年申请注册“鄂尔多斯EERDUOSI”商标,于1995年在请注册“鄂尔多斯”、“Erdos”及“鄂尔多斯Erdos及图”商标。鄂尔多斯市的设立时间为2001年,故“鄂尔多斯”、“Erdos”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早于鄂尔多斯市设立的时间。故可以认定已形成了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地名相区分。
案号:(2023)京行终476号
案情简介:
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第53638463号“鄂尔多斯ERD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鄂尔多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而无效。
一审中:
鄂尔多斯公司的事实与理由:
为证明其在第22类商品上的使用——
(1)2020年及2021年鄂尔多斯股票主营构成分析,显示主营构成包括“羊绒板块”,主营收入分别为8.7亿元及13.97亿元。
(2)所获荣誉包括“鄂尔多斯(ERDOS)”获得2017年中国最受消费者喜爱的羊绒品牌、鄂尔多斯公司获得2017年中国羊绒企业十大出口品牌、2017年内蒙古农畜产品市场领先品牌、“鄂尔多斯”系列品牌被评为2017内蒙古农畜产品市场领先品牌、“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2018-2019年度山羊绒行业竞争力10强企业”等。
(3)“双十一销量仅用时1分57秒销售额突破1000万的网页报道截图”《鄂尔多斯一个品牌带动一座城》中载明:“鄂尔多斯在人们的印象中,就是羊绒的代名词”等媒体报道。上述证据涉及的商品包括羊绒、农畜产品等,显示的商标有鄂尔多斯、ERDOS、1436、鄂尔多斯1980等。
法院认为: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即“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鄂尔多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
鄂尔多斯公司上诉的事实与理由:
为证明诉争商标具有除地名外的其他含义——
(1)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7号行政判决书。
(2)2020年至2023年鄂尔多斯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四十余份及对应的发票,其中作为销售方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有十余份,部分账单上显示诉争商标,涉及商品为“无毛绒、羔子绒”,根据百度百科对山羊绒的记载:“山羊绒是从山羊身上梳取下来的绒毛,用特制的铁梳从山羊躯体上抓取的绒毛称为原绒,洗净的原绒经分梳,去除原绒中的粗毛、死毛和皮屑后得到的山羊绒称为无毛绒”。
为证明商标注册使用早于鄂尔多斯市设立的时间——
(1)提交的“鄂尔多斯EERDUOSI”商标的注册信息显示,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1987年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该商标;1995年鄂尔多斯公司在第25类针织品(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901506号“鄂尔多斯”商标;1995年鄂尔多斯公司在第25类针织品(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979535号“Erdos”商标;1995年鄂尔多斯公司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979531号“鄂尔多斯Erdos及图”商标。
(2)2001年国务院批准撤销伊克昭盟和县级东胜市,设立地级鄂尔多斯市。
法院认为:
根据鄂尔多斯公司提交的商品买卖合同、主营收入、销量情况、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在第22类“羊毛、机梳羊毛、精梳羊毛”商品上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同时,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鄂尔多斯公司最早于1987年6月9日在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第312002号“鄂尔多斯EERDUOSI”商标,于1995年在第25类针织品(服装)等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鄂尔多斯”“Erdos”及“鄂尔多斯Erdos及图”商标,且“鄂尔多斯Erdos及图”商标于1999年1月5日被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鄂尔多斯市的设立时间为2001年2月26日,故“鄂尔多斯”“Erdos”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早于鄂尔多斯市设立的时间。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判决:驳回一审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