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词条文字部分的个性化表达传递了一定的思想和信息,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搜狗百科的用户未经许可使用了刘钰龙版本的词条,使得刘钰龙的相关著作权受到了侵害。搜狗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
案号:(2019)京73民终3557号
案情简介:
原告:刘钰龙/被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刘钰龙对生物分类学词条“仓鼠亚科”进行资料的整理后在“百度百科”内发布。后发现“搜狗百科”中的“仓鼠”词条,在文字描述、板式编排、图片选用上与他在“百度百科”内编辑的“仓鼠亚科”词条完全一致,但未署自己的名字,亦未通过其他方式注明引文出处。
刘钰龙就通过搜狗百科“反馈侵权信息”入口,要求工作人员修改词条贡献者署名。搜狗公司以邮件回复刘钰龙,并以“该词条为贡献者编辑,内容并无问题也有参考资料,不符合删除要求”为由不作处理。
遂诉请搜狗将词条贡献者署名恢复为刘钰龙。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百科词条是否构成作品。搜狗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一审中:
搜狗公司辩称:
(1)搜狗公司运营的搜狗百科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所有百科词条均系网络用户创建、编辑修改、上传,搜狗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在《用户协议》中,也明确标示了“百科是一个信息分享、传播获取的平台”,本案所涉词条并非搜狗公司自行编辑,而是由网络用户创建、编辑修改。
(2)搜狗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于用户创建、编辑修改的内容不负有全面、主动的事先审查义务,并无主观侵权意图。搜狗公司对网络用户上传到搜狗百科的信息内容的审查只能是形式上的,即只能对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内容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无法对全网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3)刘钰龙在起诉前虽然向搜狗百科进行了申诉,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该词条的著作权人;在收到本案起诉资料后,为了避免过错、尽到平台责任,搜狗公司已删除了由“藤蔓”用户编辑的词条,该涉案词条已不存在。
法院认为:
一、百科词条构成作品
百科词条的编写在体例上往往呈现固定的模板化,如果贡献者仅仅把各种素材进行了搬运和罗列,未进行创作性活动,则该百科词条不具备独创性,不属于作品。
本案中“仓鼠亚科”词条包括文字、图片等元素,对于生物学领域的仓鼠进行了形态特征、栖息环境、生活习性等方面的描述。刘钰龙在查阅了若干生物数据库和外国文献关于仓鼠的资料后,在自己理解的基础上进行了编写,词条文字部分的个性化表达传递了一定的思想和信息,能够体现刘钰龙一定的智力创造,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构成文字作品。
经过比对发现,刘钰龙的版本并非在前面5个历史版本的基础上进行的加工,而是重新创作所形成的作品。因此刘钰龙系该词条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二、搜狗公司不承担责任
搜狗公司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搜狗百科词条系通过网络用户对词条进行创作、修改后上传到搜狗百科平台,搜狗公司进行一定的审核之后予以公开发表。通过本案查明的搜狗网络用户“藤蔓”完成的任务量、经验以及搜狗公司对其QQ号、手机号的披露等相关事实可以看出,“藤蔓”系真实网络用户,其在搜狗百科上上传了“仓鼠”词条。搜狗公司系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直接侵权人。
刘钰龙要求搜狗平台将贡献者名字由“藤蔓”改为刘钰龙,该要求已经超出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通知-删除”义务,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搜狗公司已删除了“藤蔓”用户编辑的词条,搜狗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用户发布百科词条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加之本案所涉的词条已经被搜狗公司删除,所以刘钰龙关于变更署名的诉讼请求在客观上已无法实现,故法院对于刘钰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请求。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