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公章营业执照作为履约担保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将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抵押”交付给施工方,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从目的、内容、手段、对象等方面来看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开发商诉求返还公司证照,不应予以支持。
案号:(2018)闽02民终3241号
案情简介:
原告:漳州悦华浦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头公司)/被告:恒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晟集团)
“漳州万嘉现代城”工程项目于2009年6月8日开工建设,开发商为浦头公司,施工单位为恒晟集团。2015年4月1日,漳州市人民政府周某华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相关的《关于万嘉现代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协调情况的备忘录》载明:因拖欠投资方工程款等问题,项目开发商把公司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证件抵押给施工单位;鉴于开发商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等证件掌握在施工单位手中已成为客观事实,市工商局在开发商申请营业执照变更等问题上暂时不予办理,市公安局在开发商申请公章变更问题上严格审查、不予办理;施工单位应消除后续投资疑虑,继续推进后续工程建设,力争早日竣工交房,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遂诉请归还公章、财务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争议焦点和法院观点:
浦头公司将其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抵押”给恒晟集团的性质和效力。
一审中:
恒晟集团辩称:
(一)2015年4月1日漳州市政府作出的会议备忘录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若浦头公司不服备忘录记载内容,应当先行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备忘录。
(二)恒晟集团是依据生效行政行为接受浦头公司的公章,在对应的行政行为未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之前,浦头公司无权要求恒晟集团返还该公章,且恒晟集团也不具有返还公章的实际条件。
(三)即使会议备忘录的决定并非行政行为,浦头公司将公章交付给恒晟集团扣留是其在会议上明确同意的,且其也同意恒晟集团实际施工方提出的返还公章的前提条件,故浦头公司交付公章给恒晟集团实际施工方的行为是其与恒晟集团实际施工方达成的一份有效协议,双方均应积极遵守。
(四)浦头公司将公章交给恒晟集团扣押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的抵押法律行为,而只是双方之间关于公章保管的事实约定。
法院认为:
从在案的《关于万嘉现代城项目建设有关问题协调情况的备忘录》等证据来看,浦头公司系因拖欠投资方工程款而将其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交付给恒晟集团,以此消除恒晟集团的后续投资疑虑,继续推进后续工程建设。上述行为从目的、内容、手段、对象等方面看,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双方仍就案涉项目工程款存在争议,恒晟集团投资疑虑未消除的情况下,浦头公司要求恒晟集团返还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浦头公司的上述行为并非以其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作为抵押物或质物以担保债权实现的抵押或质押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浦头公司以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正副本不能作为抵押物、质物为由,要求恒晟集团予以返还,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