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直播中无依据对同行具体商品发表负面评论构成商业诋毁
经营者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直播活动时仍需遵循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随意发表相关评论。被告在直播中直接评论涉案茶壶系假柴烧、假紫砂,同时将该茶壶与其自己制作的茶壶进行对比,认为涉案茶壶不具有美感等内容,但其并未在直播中出示作出该种判断的依据,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这种表述损害到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案号:(2022)苏0282民初9号
案情简介:
原告:宜兴吉羊茗陶茶文化有限公司、宜兴市吉羊工艺陶瓷厂/被告:宜兴市泥舍紫砂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泥舍公司)
原告与两被告为同一行业竞争者,均从事制作、售卖紫砂壶。泥舍公司在京东平台上运营一家名为赏泥堂官方旗舰店的店铺,且吴卫明经常以赏泥堂官方旗舰店的名义进行直播(京东直播ID:3416116)。在某次直播中,赏泥堂官方旗舰店主播吴卫明在直播中向众多观众及客户展示了盖有原告印章的紫砂壶,其在直播中描述原告所销售紫砂壶是假紫砂泥、假柴烧的虚假宣传。
遂诉请停止商业诋毁行为、赔偿损失10万元、赔礼道歉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存在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构成商业诋毁的行为。
审理中:
被告辩称:
其在京东做直播是本着弘扬紫砂文化,告诫消费者买壶做到“四看四不看”,看泥料、看做工、看造型、看火候,不看职称、印章、证书、奖状,故其认为其没有诋毁原告的意思,其展示茶壶的底款并没有诋毁对方的意思,其只是针对这把茶壶的泥料作出假紫砂的点评,因为其有化验报告,这把壶不是真柴烧,其生产的是茶具,但其所生产的茶具图片跟原告生产的有天壤之别,认为没有可比性,所以没有竞争。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1. 原告店铺信息,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是符合的。
2. 原告茶壶图片,证明原告是虚假宣传,紫砂的温度是1200度,而上面写的温度是1300度。
3. 推板窑茶壶图片(来源于被告自己拍摄),证明原告虚假宣传,他的是假柴烧。
4. (2021)委字第0562号检验报告,证明这把壶是广州的壶友寄来的,跟其直播间内展示的壶是相似的,检测结论显示与陶瓷紫砂陶土的化学组成相差甚远。
5. 《江苏省志-陶瓷工业志》节选,证明紫砂只跟黄龙山有关系,这本书第19页黄龙山紫砂泥的化学组成。
6. 宜兴陶瓷校本教材,证明这本教材第46-47页载明紫砂烧制温度的阶段,最高温度是1200度,而原告宣传的是1300度,其认为原告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7. 被告茶壶图片和客户评论,证明被告的茶壶与原告没有可比性,说明其与原告没有竞争关系。
8. 被告宣传视频光盘,证明其一直跟直播间的壶友宣传的四看四不看。
9. 壶友茶壶图片,证明原告宣传图片上显示的是1300度,认为是虚假陈述。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泥舍公司与原告吉羊茗陶公司、吉羊陶瓷厂均系紫砂相关行业的从业者,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符合经营者的主体要件。
其次,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直播截图茶壶底款照片、网店销售紫砂壶及壶底落款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涉案直播间中出现的茶壶所指向的即为原告生产销售的茶壶。
再次,吴卫明作为泥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其开设的京东平台直播间里对相关网友提供的茶壶发表评论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虽然没有直接点名涉案茶壶系由谁生产销售,但其在直播间中通过展示茶壶底款的方式还是会让观看直播的网友知晓该茶壶底部印有“吉羊古龙窑柴烧”字样内容,通过比对原告网店售卖茶壶的底款内容,可以让观众直观分辩出其展示的茶壶系由原告生产销售。
吴卫明在直播中直接评论涉案茶壶系假柴烧、假紫砂,同时将该茶壶与其自己制作的茶壶进行对比,认为涉案茶壶不具有美感等内容,但其并未在直播中出示作出该种判断的依据,属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这种表述损害到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判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赔偿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