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百一代理“TANGO”商标案,通过“撤三”和放弃非核心类别手段胜诉
案件简要过程:
百一代理上海飞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一案获得法院支持。
百一接受委托时向客户建议:
1.单纯论述不近似得到法院支持概率较低。
2.引证商标一已满三年且经检索未见使用痕迹,建议撤销。
3.如放弃诉争商标在2804群组、2809群组、2810群组下注册申请,则引证商标2-3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
在一审开庭前夕,顺利获得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
据此,客户顺利获得在第28类2805群组和2807群组下商品上的注册。
案号:(2023)京73行初423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飞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被告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见下表)构成近似商标,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申请,被告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4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1-3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3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因此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不服,遂委托百一胥婉姝律师和李晓岩律师代理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审理中:
原告事实与理由:
1. 原告放弃2804群组、2809(2)群组、2810群组商品项目,仅争取2805群组所属“锻炼身体器械”、2807(1)群组所属“体育活动器械”商品项目,则引证商标2-3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
2.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不构成近似商标,两者共存于市场,并不存在混淆公众的可能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形、音、义”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区别如下:
(1)整体外观: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T”和“NGO”组成,中间通过符号连接,引证商标1由纯英文字母“TANGO”组成,二者存在较大差异。
(2)呼叫发音:申请商标呼叫为“[tiː ˌen dʒiː ˈəʊ]”,引证商标1呼叫为[ˈtæŋɡəʊ],二者存在明显差异。
(3)商标含义: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T”和“NGO”组成,中间通过符号连接,无具体含义;引证商标1是固定单词,含义为“探戈;探戈舞;探戈舞曲”,二者存在较大区别。
3.原告已对引证商标1提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若引证商标1在“体操和锻炼身体用器械;滑雪橇;滑雪杖捆绑带及滑雪杖”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撤销,则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障碍,申请商标在“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商品项目上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后于撤销公告(2023年5月20日第1840期)中,撤销决定生效。
法院认为:
由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在第28类2805群组和2807群组下所有商品的注册,基于此,诉争商标在第28类2805群组和2807群组下的“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狩猎用哨子”商品的注册已无权利障碍。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文字部分均由英文字母“TANGO”构成,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原告认可诉争商标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若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依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程度,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故诉争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被告依据当事人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无不当,但鉴于引证商标一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的事实足以影响案件结论,故法院对被诉决定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理由部分成立,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撤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被告重新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