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董监高竞业禁止义务中同类业务应涵盖营业执照登记的所有经营范围
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公司可能开展的业务范围,如果仅将竞业禁止范围限缩于实际经营范围,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就有机会利用公司资源为私利开展业务,剥夺公司开展其他业务的机会,使得公司不能开展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这与公司法设立董事、高管等人的忠实义务的制度目的是相违背的,故竞业禁止的业务范围应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为准。
案号:(2019)粤01民终18964号
案情简介:
原告:湘力公司/被告:黄历洋、周冰
湘力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0日,经营范围为:电气设备修理;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等。被告黄历洋、周冰是湘力公司原始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平行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4日,经营范围为:机械技术推广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等。平行公司股东为周冰、黄历洋。黄历洋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冰任监事。
斯凯孚公司授权湘力公司为“斯凯孚认证电机修复中心”,服务内容包括安装、拆卸、修理、环境影响、状态监测等,授权有效期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斯凯孚公司授权平行公司为“斯凯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状态监测产品及服务经销商”,授权有效期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湘力公司与杭发兴和公司、蓝污水处理公司等有维修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杭发兴和公司授权平行公司为杭发兴和公司华南地区维修服务中心,负责电机、水处理等设备的销售、维修授权时间。
湘力公司认为黄历洋、周冰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经营公司同类业务,构成竞业禁止。遂起诉请侵权行为并道歉,同时将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构成竞业禁止。
一审中:
黄历洋提供的证据显示:
2016年6月16日,湘力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关于平行公司股权的购买事宜》决议:1.需要平行公司罗列资产明细和价值;2.平行公司对未来三年投资回报的承诺或者提供盈利模式,二选一;3.最大可以转让股权比例和最低价格;4.上述需要提交文字资料、待资料提交后召开临时股东会、做专题讨论。
法院认为:
湘力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议题是收购平行公司,只能证明湘力公司知道有平行公司的存在,但不能证明湘力公司股东大会认可且同意黄历洋、周冰设立平行公司与湘力公司开展竞争。
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公司可能开展的业务范围,如果仅将竞业禁止范围限缩于实际经营范围,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主体就有机会利用公司资源为私利开展业务,剥夺公司开展其他业务的机会,使得公司不能开展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这与公司法设立董事、高管等人的忠实义务的制度目的是相违背的,故竞业禁止的业务范围应以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为准。湘力公司、平行公司两者之间的工商登记信息重叠,营业范围具有较高相似性,业务内容亦高度相同,注册地、经营地、均属广州市区,属于同类经营。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我国公司法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或担任公司职位期间需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不得追求公司利益以外的利益,不得追求个人利益。
因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竞业禁止义务,即包含禁止自营或为他人从事与公司营业有竞争性的活动,也包含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董事、高级高管人员未经股东会同意另行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业务当然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损害公司现实利益或者可预见的预期利益或者有无与公司展开竞争均不是违背竞业禁止义务的构成要件。本案中,黄历洋、周冰在担任湘力公司董事期间,共同出资成立了经营范围与湘力公司的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平行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监事的行为,明显属于竞业禁止的范围。
判决:赔偿经济损失486688元。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