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完整包含驰名商标“公牛”显著识别部分汉字构成复制、摹仿应予无效
公牛公司的引证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由汉字“公牦牛”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公牛”,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藉以驰名的商品存在差异,但两者均属于日常生活用品,其消费对象、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具有一定重合性,足以误导相关公众。
案号:(2023)京行终1592号
案情简介:
原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杨永强。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诉争商标在“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冰箱;风扇(空气调节);水加热器;饮水机;电暖器”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龙头;坐便器;浴霸”商品上予以维持。
原告不服,遂诉请撤销裁定。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是否有效。
一审中:
公牛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判决书,包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京73行初12639号行政判决书、(2017)京73行初8266号行政判决书等。
2. 引证商标二商标撤销公告,显示引证商标二于2021年11月27日在“浴室装置”商品上被撤销。
3. 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4. 公牛公司“公牛”插座的媒体报道、官网产品页。
5. 网页截图、《2017年家居家装行业网购消费趋势报告》等。
法院认为:
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认定错误,予以纠正。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公牛公司的利益予以保护。综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依法予以撤销。
判决:撤销被诉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提起上诉。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理由:
公牛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坐便器;浴霸”商品与公牛公司为大众所熟知的“插头”等商品关联性不强,故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公牛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法院认为:
本案中,根据公牛公司提交的引证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广告宣传资料、销售资料、公牛公司财务审计报告、获得的各项荣誉等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公牛公司的引证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构成上述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由汉字“公牦牛”构成,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公牛”,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龙头;坐便器;浴霸”商品与引证商标藉以驰名的“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存在差异,但两者均属于日常生活用品,其消费对象、销售渠道、销售方式等具有一定重合性。诉争商标使用在“龙头;坐便器;浴霸”商品上,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致使公牛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因此,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审判决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