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公司拒绝通过自治程序改选法定代表人时,法院可直接撤销原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对外能够代表公司,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拒绝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另行选任法定代表人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当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股东存在矛盾,公司拒绝通过自治程序完成法定代表人改选的情形下,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法院可直接判决撤销原法定代表人资格。
案号:(2019)粤01民终8692号
案情简介:
原告:边立疆/被告:华侨公司。
华侨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本50万元,边立疆系公司股东。2004年10月11日,边立疆将23.2%的股权转让给潘来志。同日,边立疆入职华侨公司,并开始担任华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2015年9月16日边立疆向华侨公司申请辞职,9月20日华侨公司收到边立疆的书面辞职申请,同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7月11日,华侨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7年,边立疆以潘来志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潘来志停止将边立疆姓名登记为广东华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侵权行为,要求潘来志作为股东协同边立疆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手续,法院以案涉纠纷属于边立疆与公司之间的内部纠纷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边立疆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其作为华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法院可否直接撤销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一审中,法院认为: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包括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边立疆虽曾作为华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的规定,边立疆在2015年9月20日已从华侨公司辞职,故其自该日起已经不再具有华侨公司执行董事的身份。
根据华侨公司章程的规定,边立疆已不再具有华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故华侨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但华侨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在合理的期限内一直未对公司执行董事进行改选,导致边立疆在辞职后长达3年多的时间内,华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登记在边立疆名下,此有违上述法律规定。据此,边立疆现主张要求撤销其作为华侨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撤销边立疆作为华侨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