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相关公众存在重叠减弱驰名商标显著性应宣告无效
虽然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系争商品与引证商标藉以驰名的“糕点;饼干”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但相关公众存在较大范围的重叠和交叉,在“达利园”商标已为公众广为知晓的情况下,诉争商标在系争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易使公众误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福建达利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案号:(2023)京行终1672号
案情简介:
原告: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福建达利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达利园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达利园健康公司)。
第23742713号“達利園”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由贵州苗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达利园健康公司。
福建达利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知局裁定认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药制糖果、药酒、消毒剂、中药成药、卫生巾”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裁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福建达利公司遂诉请撤销裁定。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是否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一审中:
福建达利公司在诉讼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0年至2016年部分电视广告合同及对应发票、收款收据等付款凭证。
2.2011至2016年电视广告统计报告(CTR)
3. 部分户外广告合同及照片。
4. 2015年至2018年公司年报。
5. 福建达利公司企业所获荣誉及资质证明材料。
6. “达利园”品牌荣誉材料。
7. 2012-2020年中国品牌力指数排行榜。
8. (2020)京73行初3271号行政判决书、(2021)京行终2883号行政判决书,上述判决认定引证商标在2016年5月31日前在“糕点;饼干”商品上已为公众广泛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法院认为:
根据福建达利公司提交的证据,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全国范围内对“达利园”糕点、饼干商品进行了长期持续的推广和销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一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糕点;饼干”商品上已为公众广泛知晓,构成驰名商标。
诉争商标为引证商标一的繁体字形式,文字构成、呼叫完全相同,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系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虽非类似,但基于引证商标一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具有一定关联,从而减弱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
同时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与达利园健康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或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可能不当利用引证商标一的市场声誉,致使福建达利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故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撤销裁定。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