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百一代理“d other da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作者: 发表日期:2023-08-16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百一代理d other day及图”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案,采取论述不近似及撤三的综合策略帮助客户驳回复审成功。

        对于引证商标,从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方面入手,强调商标近似判断中,要素判断不能简单替代综合判断、整体判断,应当遵循以使用为终极目的,以避免混淆误认为原则的判断方式,综合考虑各要素在整体商标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而从整体上得出是否近似的判断,全面论述申请商标与其不构成近似商标。此外,经调查未发现引证商标使用痕迹,遂同步对其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案情简介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6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商标“d other day及图”在第18类商品“旅行箱,背包,钱包(钱夹),购物袋,手提包,旅行包,公文包,旅行用具(皮件),信用卡包,名片夹,行李牌,护照夹(皮夹),大旅行袋,单肩包,旅行用鞋袋,皮制小袋,手提袋,钥匙包(皮件),手拿包,包”上的注册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时以该商标与项隆彬430521197610118972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333959号“金乐迪”商标(下称引证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商标在第18类等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遂委托百一提起驳回复审申请请求核准56898064d other day及图”申请商标在被驳回的商品项上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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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深耕中高端时尚产品的设计、研发与营运创立了DAZZLE”、“DIAMOND DAZZLE”、“d other day”、“小时之外”、“dod”等多个品牌。通过长期、持续的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中国时尚行业中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具有较高知名度。

       本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8类与申请人主营的时装产品等的销售、推广关联度极高,是申请人基于市场细分、商品(或服务)拓展的实际使用需要。申请商标亦融汇了申请人一直倡导并坚持的企业精神,与申请人系列品牌d other day等“一衣带水”,他们共同构成并传递着申请人对美和时尚的导向与态度,是申请人基于完善企业生态和品牌阵线的实际需要,对前述品牌LOGO的更新和拓展。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显著识别部分和呼叫方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图形设计和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中的图形由指针、刻度和表盘外部边缘半圆弧实线这三部分构成。其中,时针指向十二点钟方向,分针指向约七点钟方向;刻度则是由八个小圆点均匀分布于表盘之中,刻度距离较为稀疏;外圈的右侧半圆实线构成表盘的外部边缘。

       由此,申请商标中的时钟图形的基本部件构成均得以体现,时钟轮廓较为全面,而图形左侧外部边缘空白及非正常的分针时间指向,这种图像表达,即是用视觉让人突破24小时的框架,产生想象,这也是申请商标对应英文“d other day 小时之外”含义的映衬。

      而引证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仅由指针和刻度两部分构成。其中两个指针的长度无明显差别且均予以加粗显示;刻度由加粗放大显示的圆形和方块交替分布构成,刻度较为密集,且图形左上角为空白,刻度整体缺失四分之一,图形整体较为简单抽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设计和外观上上均有较为明显的区别。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上不同,不构成近似。

       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为英文d other day..”与图形部分左右排列。英文商标亦由申请人所独创,其含义为“小时之外”,意味着24小时之外的遐想,激发受众想象“如果每天多一个小时,我会用来干什么?”小时之外的内容构建,便是通过多维度的场景,赋能这种白日梦式的偶尔出神状态,以此庆祝我们当下的生活,珍惜时间,启发可持续的生活方式。

       “小时之外”处处布满了情感关联“机关”,英文的d other day用与小时之外同样的方式让人联想,而d other day之后的2个点是创意表达,1个点在英文中表示句号 终止,3个点是省略号,而我们采用2个点,表示一种终而不知的可能性。

       而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由拼音jinledi”和对应中文“金乐迪”上下排列构成。对应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的店铺名称“邵东县两市塘金乐迪箱包商行”,含义也由此体现。因此,在文字构成和含义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不同,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和呼叫方式上不同,不构成近似。

      从商标构成和占比上看,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占比较大,构成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而图形占比部分均较小,均未突出显示,未构成显著识别部分。

       且在组合商标中,主要依赖文字部分来完成对商标的呼叫、识别和记忆,从而申请商标呼叫为d other day”,引证商标呼叫为“金乐迪”,二者呼叫上完全不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和呼叫方式上不同,不构成近似。

      综上,申请人认为,商标近似判断考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尤其是组合商标中,要素判断不能简单替代综合判断、整体判断,在个案中,鉴于实际经营的千差万别,应当遵循以使用为终极目的,以避免混淆误认为原则的判断方式,适当考虑商标主体在经营上的差异性、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和知名度,综合考虑各要素在整体商标中所起到的作用,进而从整体上得出是否近似的判断。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上本身就有明显区别,而文字构成、含义、显著识别部分和呼叫方式上的不同更进一步加大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差异,因此二者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三、申请人早在2018年便已经注册了第23608286号商标,后对字母、排版等进行创新设计,于20213月申请的第54695379号商标和第54692153号“商标也已经成功注册,本次申请商标亦是申请人基于实际使用需要而在之前商标基础上进行的更新设计,增加图形部分,将“d other day(小时之外)”的含义赋予到图形中。

       申请商标作为图形和英文构成的组合商标,主要起呼叫、识别、记忆作用的为英文部分,而申请商标英文部分已经获得注册。因此,在双方图形差异较大的情况下,申请商标注册和使用并不会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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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经审查认为

       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7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