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图解电影”对原作起到实质性替代作用不构成合理使用
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的表达,远远超出以评论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公众可通过浏览上述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构成合理使用。
案号:(2020)京73民终187号
案情简介:
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网络公司)/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蜀黍科技公司)。
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著作权归属于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将涉案剧集中国大陆境内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优酷网络公司。
“图解电影”APP和“图解电影”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蜀黍科技公司为上述软件和网站的运营商,该公司网站首页上标明,“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在所示页面中输入“三生三世十里桃花01”,点击“播放”图标,拖拽进度条播放相应图片集。
遂诉请判赔50万。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蜀黍科技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优酷网络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一审中:
蜀黍科技公司为证明其在本案中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用户系“图解电影”平台发表内容的原创作者,对其引用内容的合法性负责,提交了平台发布的《版权与免责声明》和用户后台记录。
蜀黍科技公司当庭登录后台数据显示,《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图解电影”图片集上传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类别为剧情/爱情/古装,(73056)播(588)顶(3)分享By青青碧,作者信息:昵称青青碧,邮箱494860041@qq.com,注册时间2017年9月7日,并记录了注册手机IMEI号和机型、渠道、应用平台。
蜀黍科技公司抗辩称,涉案图片集核心创作部分是文字,需要有对应图片配合作对应陈述,且300多张图仅能播放几秒钟,按照引用程度来说,属合理引用。
法院认为:
(一)将他人类电作品进行截图制作图片集的行为属于提供该类电作品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向公众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涉案图片集是静态图片,虽然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但判断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关键需要考察涉案图片集是否使用了涉案剧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本案中,涉案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二)蜀黍科技公司非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蜀黍科技公司提交的后台记录仅载明被控侵权内容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邮箱、注册时间、上传终端手机IMEI号等信息,显示的用户名为网络昵称,并非用户真实姓名;注册邮箱不确定为实名账户注册;手机IMEI号仅是手机序列编号,可用于识别移动设备,但不能据此锁定设备使用者。
因此,蜀黍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图片集为真实用户所上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推定涉案图片集由蜀黍科技公司直接上传。
(三)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第一,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问题。影评类作品往往需不可避免地介绍影视剧作品本身,并再现影视剧作品部分画面,以进行有针对性的评述。但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的表达,或者说,虽改变了表现形式,但具体表达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远远超出以评论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
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提供涉案图片集的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在当今“快餐文化”的背景下,通过三百多张图片集的连续放映,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上述使用目的并非评论性引用。
第二,是否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本案中,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之文字解说对动态剧情的描述,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包括具体情节、主要画面、主要台词等,公众可通过浏览上述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剧集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第三,是否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就涉案图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在一般情况下,难以起到激发观众进一步观影兴趣的作用,不具备符合权利人利益需求的宣传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赔偿3万。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