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药店注册含“十”字标志易使公众与“红十字”混淆应予无效
诉争商标由绿叶包裹的“十字”图形加周围橄榄枝图形和“陇中老百姓”文字环绕构成,整体呈对称排布,“十”字位于标志的中心位置。中国红十字会会徽为白底红十字加周围有两条金黄色橄榄枝图形环绕,诉争商标与红十字会会徽在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近似,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公众将其与“红十字”标志相联系,从而产生误认。因此,诉争商标属于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所指的与“红十字”标志相近似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案号:(2023)京行终4064号
案情简介:
原告:蒋某苏/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老百姓大药房公司)。
蒋某苏于2014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第15693719号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第35类):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
国知局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裁定:
老百姓大药房公司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已经超过五年期限,不符合201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对已注册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期限规定,对于上述无效宣告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诉争商标的图形部分的十字图形的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与红十字标志近似,故诉争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鉴于本案诉争商标已经依据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蒋某苏不服,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无效。
一审中:
蒋某苏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诉争商标内涵、设计理念及中国红十字会介绍、红十字 (会)名称和红十字标志授权使用管理规定。
2. 诉争商标使用照片、药店统计表、荣誉证明、捐赠清单、发票等宣传使用证据。
3. 案外包含“十字”图形商标示例。
4. 老百姓大药房公司企查查网站查询。
5. 判决书。
法院认为:
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红十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与红十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本案中,诉争商标包含“十”字标志,与红十字标志高度近似。虽诉争商标除包含“十”字标志外,还有绿叶、“陇中老百姓”文字等组成元素,但其他元素均呈对称排布,并因此元素布局更突显“十”字标志的中心位置及显著识别效果。并且,蒋某苏提交的证据显示,中国红十字会会徽为白底红十字加周围有两条金黄色橄榄枝图形环绕,诉争商标与红十字会会徽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亦较为近似,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红十字会具有某种特定联系。
此外,诉争商标并未指定颜色,蒋某苏在商标使用中存在对诉争商标的“十”字部分采取白底红十字方式的可能。虽蒋某苏提交了诉争商标的使用证据,但该使用无法消减诉争商标本身所具有的误导相关公众,以及消极、负面的影响。
判决:驳回诉请。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