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等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果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8)沪0117民初1646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竞博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竞博公司)/被告:曾小毛、曾小波。
竞博公司与湘业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2013年9月5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松民二(商)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湘业公司偿付竞博公司货款58,854.80元,并承担诉讼费1,271元。判决生效后,竞博公司申请执行,但因湘业公司的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工资债务,故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曾小毛、曾小波系湘业公司股东,湘业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但根据湘业公司2012年3月19日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实收资本仅为10万元。湘业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曾小毛和曾小波未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遂诉请两被告对上海湘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两被告是否需要对上海湘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
被告曾小毛、曾小波均未发表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
法院认为:
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本案中,湘业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故作为湘业公司的股东的两被告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两被告至今未进行清算,且又下落不明,湘业公司的财产、账册等亦不知所踪。因此,两被告应当对湘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判决:两被告对上海湘业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