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通讯】注册商标组合后非规范使用侵犯他人商标权

作者:百一君 发表日期:2019-03-2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裁判要旨

 

一、商标注册人有权使用注册商标,也有权利将多个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但前提是应规范使用,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

二、当该组合标识与同一平面的其他标识形成了明显的区别,具有整体性和独立性,在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可以认定该组合标识的使用构成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

三、通过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诉请保护的商标构成近似,同时考虑到诉请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容易导致相互混淆和误认,故可认定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本案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牛公司)与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牛鸿业公司)、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邦公司)以及向氏五金交电批发部经营者向其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慈溪公牛公司享有第942664号微信图片_20190319134808.jpg7204104号微信图片_20190319134813.png和第7204112号微信图片_20190319134819.png注册商标专用权,该系列商标均核准在第9类家电开关插座等商品上。其中第942664号商标于1997年注册,2008年、2011年、2014年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6年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在中国境内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

 

 

公牛鸿业公司对第8198405号“BLILLHE”商标6249951号“公邦国际GOBONN”商标6249950号微信图片_20190319163056.jpg商标15684397号微信图片_20190320172849.jpg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9类插座、插头等商品上。向其乐经营的向氏五金交电批发部2014年2月27日经核准成立。销售的由公牛鸿业公司、公邦公司联合制造的排插上印制的商标为“公邦国际GOBONN”、“GOBONN及图”、“BLILLHE保护家电保护人”等。

 

慈溪公牛公司认为三被告侵犯7204112、7204104、942664号公牛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审中诉请责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及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商标与慈溪公牛公司的商标相比不构成近似,因此被告向其乐、公牛鸿业公司、公邦公司对慈溪公牛公司不构成侵权,于是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慈溪公牛公司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2、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上印制的“公邦国际GOBONN”、“ Clipboard Image.png”商标、“Clipboard Image.png”等图形文字商标与慈溪公牛公司第942664号“Clipboard Image.png”等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在字母组合、读音、含义及构图上均能相互区别,不会使消费者混淆或对其形成误导。

 

3、被诉侵权商品上的商标亦为注册商标,公牛鸿业公司对该商标享有合法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二审改判分析

 

由于诉请保护的三枚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9类的开关插座,与被诉侵权商品系相同商品。因此针对是否构成商标权的侵害这一争议焦点,二审法院认为需要审查的是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以及混淆可能性。其对三个被诉标识的使用分别进行分析,最终判决

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2民初39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公牛鸿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公邦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排插包装上使用Clipboard Image.png标识的行为,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排插商品上突出使用“上海公牛鸿业”标识的行为;

三、向其乐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第942664号、第7204104号、第720411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二审法院的判决有如下法律意义:

1、商标注册人有权使用注册商标,但在使用时应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规范使用,当对多个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不得恶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被诉第一个标识由公邦公司的两枚注册商标即第6249950号“微信图片_20190319163056.jpg”商标和第15684397号“Clipboard Image.png”商标组合而成,两枚商标排列紧密,位于包装袋的正上方,在位置上与该包装同一平面的其他标识形成了明显的区别,具有整体性和独立性,该两枚注册商标的组合使用达到了整体识别效果可以认定该组合标识的使用构成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因此应从该组合标识整体判断是否与诉请保护的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而侵犯商标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比对中,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的比对,且应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首先本案在判断微信图片_20190319134808.jpg”  “微信图片_20190319163056.jpg”两商标是否近似时,本着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的原则,虽然被诉标识中主要组成部分“GOBONN及图”与“Clipboard Image.png”商标中的牛头相比,均由上部椭圆形状和下部倒梯形形状组成,单独比较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从两个标识的整体比对上看,二者从文字的读音、商标组成要素的排列结构上均不构成相似因此可以认定两者不构成近似

 

其次在判断被诉标识组合是否与Clipboard Image.png”、“ 微信图片_20190319134819.png” 构成近似时

1、一方面被诉标识中包括了近似于牛头的图形、“BULLHE”和“保护家电保护人”文字部分,其中的“保护家电保护人”部分在整个标识中所占比例较小,因此该标识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是“BULLHE”和“保护家电保护人”的组合。

 

2、另一方面,对Clipboard Image.png”“Clipboard Image.png”而言尽管商标中的中文要素更容易成为识别商标的主要部分,但基于“公牛”英文单词“BULL”拼写的简单性和由此带来的易识性,加上该二枚商标中“BULL”和“公牛”的排列顺序、字体大小相当的事实,“BULL”也在商标中发挥了较强的识别作用。

 

3、因此在进行比对时BULLHE”与“BULL”虽然在字母数量上不同,但字母组合后的书写效果近似,特别是其与近似牛头的图形结合使用,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被诉标识与前二枚诉请保护的注册商标在整体上构成近似。

 

最后慈溪公牛公司的三枚商标系联合商标,均包含了“公牛”和牛头图形,其中第942664号“微信图片_20190319134808.jpg”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该商标的知名度会辐射到另二枚商标。基于诉请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公牛鸿业公司、公邦公司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两公司侵犯了慈溪公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