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股东除名将导致公司形式变更的,拟被除名股东对其除名事项享有表决权
北方公司只有两位自然人股东,如果其中一位股东被除名,公司形式将由合资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即公司形式将发生变更,因此对于该事项的决定应当由北方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作出的股东会会议仅有公司股东张纳新出席并表决,而其仅持股比例51%,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2/3,因此,对陈滨撤销该决议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评:(2021)鲁民终677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滨/被告:青岛北方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第三人:张纳新。
2010年7月21日,北方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为: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280万元;股东张纳新认缴出资额142.8万元,持股比例51%;股东陈滨认缴出资额137.2万,持股比例49%。
北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根据北方公司提交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显示:2020年11月4日,北方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该次会议决议:鉴于陈滨抽逃全部出资等原因,自2020年11月4日起解除股东陈滨的股东资格;同意公司依法向陈滨追缴欠款。该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上仅有张纳新签名。
遂诉请撤销2020年股东会会议决议。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2020年股东会会议决议是否应予以撤销。
一审中,法院认为:
股东会决议可撤销的事由包括:一、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二、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三、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本案中,北方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从北方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其只有两位自然人股东,故决定对其中一位股东除名将导致公司形式由合资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即导致公司形式发生变更,因此对于该事项的决定应当由北方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作出《青岛北方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股东会会议决议》的股东会会议仅有公司股东张纳新出席并表决,而其仅持股比例51%,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2/3,因此,陈滨主张该决议应予撤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判决:撤销2020年股东会会议决议。
北方公司、张纳新、陈滨均不服上诉。
二审中:
北方公司及张纳新事实和理由:
1. 《青岛北方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股东会会议决议》系解除股东资格的决议,非变更公司形式的股东会决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均没有对解除股东资格决议的表决权比例及方式进行限定或特别约定,因此,解除股东资格决议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2. 即使北方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由2个股东变更为1个股东,但北方公司仍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形式未发生变化。一审法院关于“公司形式由合资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即导致公司形式发生变更”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3. 陈滨抽逃出资,在抽逃出资的股东资格问题的表决中,该抽逃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应被排除。北方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00%通过,超过了2/3的表决比例,涉案股东会决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法院认为: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股东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的事由之一为决议内容和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
本案中,北方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北方公司只有两位自然人股东,如果其中一位股东被除名,公司形式将由合资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即公司形式将发生变更,因此对于该事项的决定应当由北方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作出《青岛北方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20年股东会会议决议》的股东会会议仅有公司股东张纳新出席并表决,而其仅持股比例51%,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2/3,因此,对陈滨撤销该决议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从《公司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的内容,得不出在抽逃出资的股东资格问题的表决中,该抽逃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必然被排除的结论,北方公司及张纳新关于本案所涉股东会决议不需陈滨参加表决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