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股东有权将股权交由公司经营并收取固定承包费

作者: 发表日期:2023-11-15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股权承包是股东将股东权利(自益权和公益权)“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履行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股权收益,而股东则收取固定收益。股东与公司签订股权承包经营协议将所持股权交由公司经营的,依法有效。公司未依约向股东支付承包费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号(2023)40民终100

案情简介

原告霍尔果斯商旅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商旅公司)/被告霍尔果斯华域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域公司)

商旅公司系华域公司股东,出资额为192.16万元,持有股份比例为35%,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时间为2011531日。

2014418日,华域公司中商旅公司持有35%股份及正天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商旅公司所持有25%股份分别交由华域公司及正天公司承包经营。会议决定华域公司从2014年起向霍尔果斯商旅公司上缴利润。

2014年至今,华域公司缴纳255万元尚欠2018年承包费9万元、2019年至2021年各欠60万元,共计189万元。

遂诉请支付应支付利润本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华域公司与商旅公司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华域公司是否应当向商旅公司支付承包费。

 

一审中法院认为

商旅公司将其在华域公司的股权以承包的形式交由华域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并向商旅公司缴纳相应的承包费用,虽然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并且自2014年起,双方均按照《会议纪要》确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主要义务,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双方达成的将商旅公司所持有的35%股份交由华域公司承包经营的合同,成立并有效。

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按照约定,华域公司每年应向商旅公司支付承包费作为其股东收益,现华域公司自2018年以后对于剩余承包费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华域公司辩称,自2020年发生疫情后,该景点就无法使用,请求驳回商旅公司诉讼请求的理由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商旅公司主张的2018年尚欠承包费9万元,2019年未付的承包费60万元,予以支持。对2020年及2021年合计120万元的承包费,免除部分责任,酌情按照120万元的10%即12万元予以计付。对于商旅公司主张华域公司支付2022年的承包费用,因双方约定上缴承包费的时间为每年1030日前,现履行期限未到,不予支持。故华域公司应向商旅公司支付2018年至2021年尚欠的承包费用共计为81万元。对商旅公司要求华域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未对利息进行约定,不予支持。

判决支付81万元

华域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中

华域公司事实和理由:

商旅公司将案涉景点设施以实物出资方式入股华域公司,并占股35%。商旅公司享有华域公司的股权分红权,不再享有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自行将商旅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及事实变更为企业承包关系,违背了不告不理原则,程序错误。

华域公司及其他股东对涉案会议纪要没有进行追认,该会议纪要对华域公司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且案涉界碑自2016年开始不允许游客靠近参观,导致游客减少和受疫情影响,应当扣减华域公司支付商旅公司的费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认为

股权承包是股东将股东权利(自益权和公益权)“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履行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股权收益,而股东则收取固定收益。本案中,商旅公司作为华域公司的股东,将其在华域公司持有的股权交由华域公司承包经营,并收取承包费,法院予以确认。商旅公司与华域公司之间实际形成股权承包合同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故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本案案由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误,法院予以纠正。

会议纪要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规范格式化文书,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但具有证据意义。对华域公司主张案涉会议纪要对其没有约束力,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华域公司自2014年承包商旅公司的股权后,依约向商旅公司陆续支付承包费255万元。截止2021年,华域公司尚欠付商旅公司承包费189万元未支付。基于2020年、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属不可抗力,一审法院将华域公司应当支付商旅公司2020年、2021年的股权承包费120万元,酌定为12万元,商旅公司认可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判决华域公司支付商旅公司至2021年尚欠付的承包费81万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对华域公司主张其向商旅公司支付的是分红款而非承包款,双方不存在承包关系的请求,因华域公司分别以分红款、承包款名义支付商旅公司的款项,均系商旅公司将其股权承包给华域公司而收取的固定收益,对该款项虽称呼不同但性质相同,故华域公司的该项请求,与事实相悖,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