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组织表演侵权杂技作品侵犯表演权及获得报酬权
杂技技术动作之间的衔接、与舞蹈动作的融汇、协调,演员的出场顺序、站位均体现了作者特定创作意图的编排、取舍、设计,体现了创作者对杂技、舞蹈动作之间的选择、编排、设计上的原创性,具有比对价值。比对视频的内容可以发现,涉案两个杂技节目在排除演出舞台、空竹工具对演出效果的评价影响,排除公知、公有的杂技常规动作、有限表达动作之后,二者在开场表演桥段高度相似、存在舞蹈动作与抖空竹动作之间的衔接、舞蹈脚步律动编排上的部分内容一致,在部分演出环节,演员在演出场地的走位编排等设计相似,构成对涉案杂技作品表演权、获得报酬权的侵犯。
案号:(2019)京73民终2823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杂技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杂技团)/被告: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以下简称张硕杂技团)、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建安区电视台)。
中国杂技团于2004年创作完成(编导何晓彬、张瑞静,作曲杜鸣,服装宋立),并于2005年2月公演杂技作品《俏花旦-集体空竹(法国版)》。
2017年1月17日,许昌县电视台举办了标题为《2017年许昌县春节联欢晚会万家灯火幸福年》的晚会,邀请张硕杂技团演出杂技节目《俏花旦》。
建安区电视台将视频上传至腾讯视频网站上和微信公众号“映像许昌”上。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10万。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张硕杂技团、建安区电视台、腾讯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审中,法院认为:
一、中国杂技团是否享有涉案杂技作品《俏花旦-集体空竹》的著作权
杂技艺术作品《俏花旦-集体空竹》于2004年11月创作完成。编导作者选择特定戏剧、舞蹈的语汇与抖空竹技巧动作有机结合编排而成具有韵律性的新动作,量身定做原创音乐作为演出背景音乐、全体演员头戴“翎子”头饰、带有京剧“花旦”设计元素的统一定制演出服装进行舞台表演。《俏花旦--集体空竹》杂技作品主要表达内容为“集体抖空竹”,但其中穿插、融合的戏曲动作、舞蹈动作,已经与“抖空竹”技能动作密不可分,形成一个艺术表达整体。“俏花旦抖空竹”舞台艺术形象富有感染力,杂技动作鲜活灵动,与编导作者、著作权人之间形成特定化联系,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该作品区别于既有的“抖空竹”民间技艺,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中国杂技团享有杂技艺术作品《俏花旦-集体空竹》除各作者的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二、张硕杂技团、建安区电视台、腾讯公司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一)关于张硕杂技团涉案行为的法律认定
杂技技术动作之间的衔接、与舞蹈动作的融汇、协调,演员的出场顺序、站位均体现了作者特定创作意图的编排、取舍、设计,可由影像固定,具有可复制性。因此,以形体动作和技巧连贯性表达,体现了创作者对杂技、舞蹈动作之间的选择、编排、设计上的原创性,具有比对价值。
比对上述两个视频的内容可以发现,涉案两个杂技节目所使用的《俏花旦-集体空竹》、《俏花旦》节目名称相近、音乐曲目基本相同,将两部作品整体、局部进行了对比,在排除演出舞台、空竹工具对演出效果的评价影响,排除公知、公有的杂技常规动作、有限表达动作之后,将《俏花旦》与《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相比,二者在开场表演桥段高度相似、存在舞蹈动作与抖空竹动作之间的衔接、舞蹈脚步律动编排上的部分内容一致,在部分演出环节,演员在演出场地的走位编排等设计相似。
张硕杂技团对中国杂技团的涉案杂技作品构成部分杂技作品内容的抄袭,其涉案演出行为构成对中国杂技团涉案杂技作品表演权、获得报酬权的侵犯。
(二)关于建安区电视台涉案行为的法律认定
建安区电视台(原许昌县广播电视台)举办、播出《2017年许昌县春节联欢晚会万家灯火幸福年》晚会,作为涉案晚会的主办方、节目组织者、视听作品的出品者,其对涉案晚会汇集的演出作品有较高的著作权注意义务,侵犯了中国杂技团对《俏花旦-集体空竹》作品享有的广播权。
(三)关于腾讯公司涉案行为的法律认定
腾讯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时,未选择、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国杂技团起诉前未向腾讯公司发出通知删除涉案视频,且涉案视频已由建安区电视台、上传者分别删除,故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腾讯公司不承担直接侵权的赔偿法律责任。目前已经没有再行判决腾讯公司删除涉案视频的必要。
判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4万。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