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云签”属于对服务内容的描述不具有商标指示作用
如果商标仅是对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直接描述,相关描述性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主要是描述性使用“云签”,而非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被告在涉案网站、APP及公众号中使用“云签”文字,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发生混淆误认,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号:(2023)京73民终2002号
案情简介:
原告:江苏云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签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尚科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银公司)、京东 科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科技公司)。
云签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及应用;计算机软硬件研发等。后云签公司改名为江苏买卖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卖网公司),注册有第16173764、14313750、14313706号“云签”商标。
被诉侵权行为:(一)智臻链网站首页左上角从上至下显示有“JDT京东科技”“智臻链及图”“京东科技出品”,右侧显示“限时免费”“电子合同咨询”,中间图片中显示有“京东智臻链限时免费”“‘普惠云签’扶持计划”。(二)京东智臻链公众号(账号主体为京东尚科公司)。公众号简介“智臻链,京东科技旗下区块链品牌......”。该公众号发布了多篇涉及“智臻链云签”“普惠云签”的文章。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50万。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对“云签”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一审中,法院认为:
首先,在官网及公众号中,均单独突出使用“智臻链”,亦介绍“智臻链”为京东旗下品牌。其次,“云签”在官网、APP及公众微信号中均未单独使用,而是与“京东智臻链”“智臻链” 等结合使用。再次,在智臻链官网上,包括了“JD Chain引擎”、“JD BaaS平台”“智臻链开放联盟网络平台”“智臻链云签电子合同平台”“智臻链防伪追溯平台”“智臻链数字存证平台”等六个板块,亦说明云签电子合同与防伪追溯、数字存证等表示的是服务的内容。“京东智臻链限时免费”“‘普惠云签’扶持计划”中,突出显示“京东智臻链”,“普惠云签”则作为特定活动名称,而在APP中,“‘智臻链云签’是一款专业的电子签章APP,使用云签章+移动端的方式实现了电子签章移动化,确保电子签章的安全、高效、可靠。让您不受时间和地点约束,随时随地签章”的介绍,亦说明主要是描述性使用“云签”,而非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
结合被告提交的在案证据,被告的“京东”“智臻链”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云”在互联网背景下已具有了区别于传统天气现象的其他含义。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使用方式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原告或者与原告有关。因此,被告在涉案网站、APP及公众号中使用“云签”文字,无法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
判决:驳回诉请。
云签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中:
京东尚科公司提交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两份:1.商评字[2022]第364109号关于第16173764号“云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2.商评字[2022]第364107号关于第14313704号“云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用以证明云签公司在本案作为权力基础的两枚“云签”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而被无效宣告。云签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两份裁定书均已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尚未生效。
法院认为:
首先,根据三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云签”已被从事线上电子签章业务的相关企业经常使用,用于指代“线上签字”“线上签约”之含义,由此导致“云签”一定程度上具有指示商品服务内容的功能,在相关商品服务领域的显著性较低。
其次,三被上诉人在官网、APP及公众微信号中对“云签”均未单独使用,而是与“京东智臻链”“智臻链”等结合使用。相关公众通过相应页面的说明文字能够了解三被上诉人使用的“云签”所指的为“线上电子签章”业务,属于对服务内容的描述,并不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而实际起到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是“京东”“智臻链”。因此,三被上诉人对“云签”的使用未构成商标性使用,云签公司的商标侵权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