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网店商品标题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华为”文字惩罚性判赔1000万
在搜索结果的创意标题显著位置出现关键词时,会让这种关联性加强,让网络用户产生联想,认为该关键词与搜索结果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认为该商品或服务涉及到该关键词相同或近似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即在此时,该创意标题显著位置出现的文字具备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在这种使用方式下,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在自身商品的创意标题显著位置予以突出使用,使得网络用户产生联想,令自身商品或服务与文字指向的他人商标产生特定联系,该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在受到行政处罚、民事判决赔偿后,未停止侵权,侵权时间长、规模大,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号:(2023)沪0116民初4729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被告:**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妆品公司)、暨奢服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暨奢公司)、李*红。
华为公司于2016年1月4日申请注册了第18783416A号“华为”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4月21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类别为第9类,商标核定的商品类别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7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0日,至今有效。
原告发现被告暨奢公司在天猫平台上经营的店铺“库巴洛旗舰店”内有多款产品宣传的名称标题中均标有“华为”文字,但是其销售的产品实际品牌并非华为。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在标题首部设置关键词“华为”、“华为正品”,意在让消费者搜索“华为”时能够展现出其销售的商品,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偿1000万。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在网店的商品创意标题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文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审理中,法院认为:
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呈现多元化特征,如本案中出现的在网店的商品创意标题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的情形。网络用户在电商购物平台的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的目的是寻找与关键词相关的信息,当搜索结果页面出现该关键词时,网络用户一般会认为该关键词与搜索结果出现的商品或服务相关。
尤其是在搜索结果的创意标题显著位置出现该关键词时,会让这种关联性加强,让网络用户产生联想,认为该关键词与搜索结果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认为该商品或服务涉及到该关键词相同或近似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即在此时,该创意标题显著位置出现的文字具备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在这种使用方式下,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在自身商品的创意标题显著位置予以突出使用,使得网络用户产生联想,令自身商品或服务与文字指向的他人商标产生特定联系,该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本案中,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天猫店铺“库巴洛旗舰店”中27款商品的创意标题将“华为”、“华为正品”、“华为手机适用”、“华为正品手机适用”等文字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其自身商品品牌却不予显示,天猫店铺“库巴洛旗舰店”的经营主体侵犯原告华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天猫店铺“库巴洛旗舰店”的经营主体先后为被告暨奢公司和被告化妆品公司,根据天猫平台经营主体变更规则,天猫店铺“库巴洛旗舰店”旧主体被告暨奢公司和新主体被告**公司之间不存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条件,即被告暨奢公司和被告化妆品公司并非是品牌商体系内公司或是经天猫备案公示的星级运营服务商;被告暨奢公司和被告化妆品公司之间系第一种条件,即被告暨奢公司、化妆品公司具备同一控股股东或者同一实际控制人,且控制关系存续6个月及以上,故二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二被告系共同侵权人。
被告暨奢公司、化妆品公司在受到行政处罚、民事判决赔偿后,未停止侵权,仅修改了商品内容标题,仍持续将“华为”、“华为正品”、“华为手机适用”、“华为正品手机适用”等文字在商品创意标题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其自身商品品牌却不予显示。且扩大了侵权商品数量,(2022)沪0116民初11663号中查明侵权商品为16款,本案中查明侵权商品为27款。被告暨奢公司、**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规模大,(2022)沪0116民初11663号案件中查明销售金额达两千三百余万元至三千七百余万元,本案中查明销售金额近两千万元。
综上,被告主观恶意深、侵权时间长、侵权规模大,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
判决:停止侵权、赔偿1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