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石油数据侵犯商业秘密
美国碳酸盐公司和凯文迪公司的涉案DAKS系统中的石油数据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特征,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IRBS系统中的数据与DAKS系统中的石油数据具有同一性;翟某将IRBS系统卖给大庆正方公司,并通过北京金正方公司的网站对外提供IRBS系统服务,三者构成共同侵权。因此,一审法院支持原告以商业秘密保护石油数据的主张,并责令被告停止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并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01号
案情简介:
原告:碳酸盐碎屑岩油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酸盐公司)、凯文迪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文迪公司)/被告:翟某、大庆正方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庆正方公司)、北京金正方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方公司)。
原告一美国碳酸盐公司创建了DAKS系统,并许可原告二凯文迪公司在中国运营DAKS系统。
被告一翟某在原告二凯文迪公司处任职期间,接触了原告的DAKS系统的数据,并在离职后制作了与原告DAKS系统类似的IRBS系统。翟某将IRBS系统卖给被告二大庆正方公司,通过被告三北京金正方公司的网站对外提供IRBS系统服务。经鉴定,DAKS系统具有秘密性(非公知性);被告的IRBS系统相关数据包含了原告DAKS系统相关数据,二者具有同一性。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商业秘密。
一审中:
翟某在一审中辩称:
碳酸盐公司、凯文迪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载体客观存在,亦未提供证据证明DAKS软件具有合法性。碳酸盐公司、凯文迪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范围和内容均为公众所知悉,且不能证明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
大庆正方公司、金正方公司在一审中辩称:
因翟某未履行IRBS系统软件交付义务,大庆仲裁委员会已经裁决解除大庆正方公司与翟某签订的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翟某并未向大庆正方公司履行交付IRBS系统软件的义务,其更不可能将IRBS系统软件中的相关数据存放在金正方公司网站内。
法院认为:
1. 关于翟某是否侵害碳酸盐公司、凯文迪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
翟某原为凯文迪公司的员工,任油藏工程师职务。翟某认可其工作内容包含对一个油气藏技术参数以及对应工程数据的整理,结合凯文迪公司提交的翟某离职交接材料等证据,应认定翟某从事与涉案技术信息相关的工作,有接触碳酸盐公司、凯文迪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便利条件和可能。
凯文迪公司与翟某签订有保密协议,翟某对其在凯文迪公司工作期间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此外,翟某提出的凯文迪公司办公地址变更、服务器没有访问记录等主张,并不能排除其在凯文迪公司工作期间接触涉案商业秘密的可能。
根据第DS047号鉴定意见书给出的鉴定意见,将第DS042号鉴定意见书之附件daks114_20111230.rar数据库中用于定义油气藏属性信息的474个技术参数(数据库中的字段)与第DS043号鉴定意见书之附件all.json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进行比对,其中有1382个油气藏的技术参数(JSON数据中的键)构成实质相同,有1个油气藏的技术参数(JSON数据中的键)构成部分相同;将第DS042号鉴定意见书之附件daks114_20111230.rar中的1339个油气藏的工程数据与第DS043号鉴定意见书之附件all.json文件中的1383个油气藏工程数据进行比对,其中有1265个油气藏的工程数据构成实质相同,有74个油气藏的工程数据构成部分相同。
翟某虽对第DS043号鉴定意见书中获得IRBS系统数据的来源合法性等问题持有异议,但其并未提交充分的反证予以推翻,且明确表示对于碳酸盐公司、凯文迪公司获得的IRBS系统数据与其持有的IRBS系统数据是否一致不申请司法鉴定。因此,一审法院对第DS047号鉴定意见书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并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明IRBS系统软件中的被诉侵权信息与碳酸盐公司、凯文迪公司主张的秘点1和秘点2构成实质性相同。
2. 关于大庆正方公司、金正方公司是否侵害碳酸盐公司、凯文迪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
首先,翟某为大庆正方公司的董事,金正方公司是大庆正方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考虑三者之间的关联关系,大庆正方公司和金正方公司理应知晓翟某实施了侵害碳酸盐公司、凯文迪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
其次,大庆正方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受让IRBS系统软件著作权,于2017年与案外人就IRBS系统软件使用许可事宜进行合作,并于2018年4月24日就IRBS系统软件与案外人签订《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合同》。
根据第DS043号鉴定意见书记载的内容可知,金正方公司运营的网站中的产品介绍页面有IRBS软件系统的相关信息,且链接有该软件系统的登录页面,并能够获取IRBS软件系统中的数据。因此,大庆正方公司和金正方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应视为构成对碳酸盐公司、凯文迪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侵害。
判决:停止侵权、赔偿260万。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