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后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系涉案SKECHERS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熊某、毛某、肖某、蔡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假冒SKECHERS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号:(2022)粤1971民初30378号
案情简介:
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被告熊某、毛某、肖某、蔡某。
斯凯杰美国公司于1992年在美国创立了“斯凯杰(SKECHERS)”系列鞋类品牌,现为美国市场仅次于耐克的第二大鞋类品牌。
被告熊某、毛某、肖某自2017年起,在位于东莞市寮步镇金基吓路21号辉腾加工厂内,生产销售假冒斯凯奇注册商标的鞋子。
被告蔡某自2018年开始,进入该工厂并负责成品鞋的出货、送货工作。2019年1月之后,被告熊某将工厂转交给被告毛某、肖某经营,毛某、肖某自行组织生产假冒斯凯奇注册商标鞋子,承担房租、水电、人工、伙食等费用,计件获取加工费,所获利润二人平分。蔡某则每月获得工资收入,由熊某支付。
2021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寮步镇辉腾加工厂现场抓获毛某、肖某、蔡某,并查获假冒SKECHERS牌注册商标各型号运动鞋共14052双(经鉴定共约价值843120元-1334940元)。
5月21日,公安机关在辉腾加工厂附近的寮步镇香园东路90号查获毛某等人存放假冒SKECHERS牌注册商标各型号运动鞋的仓库,共计查获假冒SKECHERS牌注册商标各型号运动鞋10470双(经鉴定共价值628200元-994650元)。
2021年10月15日,被告人熊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四被告均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刑事责任。
遂诉请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侵权。
审理中,法院认为: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系涉案SKECHERS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熊某、毛某、肖某、蔡某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假冒SKECHERS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中,现场查获的假冒SKECHERS运动鞋共24522双,由于尚未销售,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也没有实际获利,因此,该部分侵权商品货值不应计入四被告赔偿范围,但可作为四被告的侵权情节予以考量。本案已查明辉腾加工厂2017年至2021年共生产出货假冒SKECHERS运动鞋共321211双,按照出货价每双60元-95元计算,共价值19272660元-30515045元,按四被告供述的实际约10%利润率水平,计算出四被告的侵权获利共计不低于200万元。原告主张支出合理维权费用包括调查费用132504元,律师费30000元,均提供了相应支出凭证,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熊某、毛某、肖某在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侵权持续时间长,生产销售规模大,具有主观侵权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原告主张对被告熊某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62504元,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毛某、肖某从2019年1月开始负责经营辉腾加工厂,在此之前是给熊某打工,因此,被告毛某、肖某相对于被告熊某而言,侵权情节应轻于熊某,故法院认定对被告毛某、肖某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对前述赔偿数额中的366250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蔡某在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侵权获利仅为工资收入,因此,原告主张对被告蔡某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结合被告蔡某的参与侵权持续时间、工资收入水平等侵权情节,酌定被告蔡某对前述赔偿金额中的23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熊某赔偿5162504元;毛某、肖某对366250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蔡某对23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