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假冒注册商标罪获刑后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2-1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原告系涉案SKECHERS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熊某、毛、肖、蔡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假冒SKECHERS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号:2022)粤1971民初30378

案情简介:

原告斯凯杰美国公司/被告熊某、毛某、肖某、蔡某

斯凯杰美国公司于1992年在美国创立了斯凯杰(SKECHERS系列鞋类品牌,现为美国市场仅次于耐克的第二大鞋类品牌。

被告熊某、毛、肖2017年起,在位于东莞市寮步镇金基吓路21号辉腾加工厂内,生产销售假冒斯凯奇注册商标的鞋子。

被告蔡2018年开始,进入该工厂并负责成品鞋的出货、送货工作。20191月之后,被告熊将工厂转交给被告毛、肖经营,毛、肖自行组织生产假冒斯凯奇注册商标鞋子,承担房租、水电、人工、伙食等费用,计件获取加工费,所获利润二人平分。蔡则每月获得工资收入,由熊支付。

2021520日,公安机关在寮步镇辉腾加工厂现场抓获毛某、肖某、蔡某,并查获假冒SKECHERS牌注册商标各型号运动鞋共14052双(经鉴定共约价值843120-1334940元)。

521日,公安机关在辉腾加工厂附近的寮步镇香园东路90号查获毛某等人存放假冒SKECHERS牌注册商标各型号运动鞋的仓库,共计查获假冒SKECHERS牌注册商标各型号运动鞋10470双(经鉴定共价值628200-994650元)。

20211015日,被告人熊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四被告均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刑事责任。

遂诉请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侵权。

审理中,法院认为: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系涉案SKECHERS系列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熊某、毛、肖、蔡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假冒SKECHERS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责任问题,本案中,现场查获的假冒SKECHERS运动鞋共24522双,由于尚未销售,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也没有实际获利,因此,该部分侵权商品货值不应计入四被告赔偿范围,但可作为四被告的侵权情节予以考量。本案已查明辉腾加工厂2017年至2021年共生产出货假冒SKECHERS运动鞋共321211双,按照出货价每双60-95元计算,共价值19272660-30515045元,按四被告供述的实际约10%利润率水平,计算出四被告的侵权获利共计不低于200万元。原告主张支出合理维权费用包括调查费用132504元,律师费30000元,均提供了相应支出凭证,法院予以支持。

由于被告熊、毛、肖在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侵权持续时间长,生产销售规模大,具有主观侵权故意且侵权情节严重,原告主张对被告熊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0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62504元,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毛、肖20191月开始负责经营辉腾加工厂,在此之前是给熊打工,因此,被告毛、肖相对于被告熊而言,侵权情节应轻于熊,故法院认定对被告毛、肖适用惩罚性赔偿并对前述赔偿数额中的366250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蔡在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侵权获利仅为工资收入,因此,原告主张对被告蔡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结合被告蔡的参与侵权持续时间、工资收入水平等侵权情节,酌定被告蔡对前述赔偿金额中的23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熊某赔偿5162504元;毛、肖3662504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蔡23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