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限制性股票收益可约定为竞业限制违约赔偿金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2-19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徐振华作为腾讯上海公司从事游戏产品研发工作的员工,接触的是游戏开发工作的关键环节,应遵守比一般员工更为严格的竞业限制义务,且双方签订《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明确约定,腾讯腔股有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作为对价被授予徐振华,并于徐振华在职期间就已解禁归属过户,由徐振华获利,故徐振华关于《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案号:2018)沪01民终1422

案情简介:

原告:腾讯上海公司/被告:徐振华

200941日起,公司与徐某建立劳动关系,徐某从事网络游戏开发运营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101日起至2017930日止,相关内容为:甲方(指公司)的报酬体系中的200/月为乙方(指徐某)离职后承担不竞争义务的补偿费”“乙方违反不竞争的约定,除乙方与新聘用单位解除非法劳动关系,尚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拾万元违约金

20121025日,公司作为甲方、徐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母公司向徐某授予限制性股票作为对价,徐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营或参与经营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如徐某违约,应向本公司支付限制性股票的收益,以公司采取法律行动当日市值计算。据此,徐某被授予母公司限制性股票19220,获得了巨额经济收益。

2014528日徐某辞职后,公司发现徐某2014126日出资设立的公司开发一款名为无尽对决的网络游戏。该公司又投资成立了三家公司,徐某同时是这四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四家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与公司及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因此,公司认为徐某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即向公司支付限制性股票的所有收益23555588.02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股票、股票期权能否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一审中,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之间先后签订的两份主要内容相同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徐振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及相应违约责任的约定,于法无悖,应为有效。徐振华主张,该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过大,剥夺了自己再就业的权利,属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且腾讯上海公司从未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

但徐振华作为腾讯上海公司从事游戏产品研发工作的员工,接触的是游戏开发工作的关键环节,应遵守比一般员工更为严格的竞业限制义务,且双方签订《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明确约定,腾讯腔股有限公司的限制性股票作为对价被授予徐振华,并于徐振华在职期间就已解禁归属过户,由徐振华获利,故徐振华关于《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更何况,竞业限制范围过大,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方面的约定全部无效,不代表徐振华无须遵守竞业限制方面的基本义务。事实表明,徐振华在腾讯上海公司工作期间就设立了沐瞳公司,离职后两年内继续经营沐瞳公司,且沐瞳公司作为股东还陆续设立了杭泽公司、沐央公司和沐联公司,四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均为徐振华,经营范围均与腾讯上海公司及关联公司有重合,徐振华的这些行为明显违反了劳动者应遵守的竞业限制方面的基本义务,应依法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徐振华承担违约责任。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