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对视频内容再配音不构成合理使用,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秀秀公司运营的“配音秀”APP中的被控侵权视频的画面均为原涉案作品的视频片段,秀秀公司系对原作品视频内容进行再配音,并非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且被控侵权配音视频的所有画面均来自于原涉案作品,超出了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因此,法院认为秀秀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案号:(2019)浙0192民初4524号
案情简介:
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被告:杭州秀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秀公司)。
优酷公司依法享有电视剧《萌妃驾到》(以下称“涉案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涉案作品制作精良,投资巨大,一经播出就备受好评。优酷公司为取得涉案作品的合法权利,支付了高昂的费用,此外还投入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对涉案作品进行宣传和推广,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优酷公司发现秀秀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涉案作品剪切成数量众多的片段(优酷公司主张涉案作品的侵权素材为137个),并通过其运营的“配音秀”APP向用户提供该等片段,用作配音素材,用户完成配音后再将这些片段上传至秀秀公司平台或者其他平台向公众传播。
遂诉请赔偿50万。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侵权。
审理中:
被告秀秀公司辩称:
1. 秀秀公司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剪切、上传涉案作品或片段,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2. “配音秀”APP中的用户对剪切视频片段重新配音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秀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主体,当然也不存在侵权。
3. 用户对其素材重新配音后上传配音作品的行为,不能与涉案作品的发行行为等同。实际上,这些短视频也达不到串联成剧集的效果,并没有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4. 用户的配音作品不构成竞争性替代,不会对优酷公司造成损害。
5. 作为平台运营方,秀秀公司没有针对优酷公司主张权利的这些影视剧作品设置过任何专题,也没有引导用户针对影视剧进行剪辑、配音,更不存在编辑、分类等行为。即便用户构成侵权,也不能认定秀秀公司对此存在“明知”。
6.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说,秀秀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收到律师函后就展开自查核实工作,因优酷公司仅提供疑似遭受侵权的作品,未提供视频连接列表,故核查工作存在一定困难,但秀秀公司仍将相关作品进行了下架删除处理。
7. 针对优酷公司提供的相关侵权证据,以大量点击量截图方式证明秀秀公司获利大、侵权范围广的观点,秀秀公司不予认可,第三方应用市场的数据与真实下载量、点击量存在偏差,为吸引用户往往将下载量进行放大,将该些数据直接用于证明侵权结果造成的损失并不合理。
8. 从社会影响上来说,本案将直接决定秀秀公司乃至所有配音类应用程序的生死存亡。若不加辨析地将“配音秀”APP的用户以及运营主体一概认定为侵权,会对配音文化以及相关互联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毁灭性打击。
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然秀秀公司提交的配音秀APP《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载明,配音秀目前仅向用户提供录音机(可保存录音和回放录音)和视频播放服务,但是,其仅提交了部分被控侵权内容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邮箱、注册时间、注册手机号码等上传用户信息(其中显示的用户名为网络昵称,非用户真实姓名),且秀秀公司第二次庭审后提交的上述用户信息并非配音秀APP后台数据原貌(对此,秀秀公司以涉案作品后台数据已删除无法详细举证作为抗辩),而是后期经整理后的统计资料表格,因此,法院认为,虽然目前在案证据难以证明是秀秀公司自身提供了案涉素材,但其应承担未能提供被控侵权素材所有用户真实信息的不利后果。
从“配音秀”APP内部设置来看,“配音秀”APP在其“剧集”分类中明确存在“萌妃驾到”专题,尽管该专题可能是由于用户上传视频触发外链词条自动智能分类所致,但具有该作用的影视API接口为秀秀公司主动选择使用,即被控侵权配音视频片段在“配音秀”APP中的整理与分类效果是秀秀公司主动选择适用的影视API接口所致。
同时,秀秀公司提交的《用户协议及隐私政策》载明,“用户同意授予配音秀所有上述内容在全球范围内的免费、不可撤销的、永久的、可再许可独家使用权许可,据该许可配音秀将有权以复制、广播、汇编、网络传播及其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使用前述内容。”
可见,按照协议的内容,秀秀公司对被控侵权视频片段内容享有独家专有权益,其既然享有上述权利,就更应当对用户在其平台发布的内容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秀秀公司在明知涉案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个体用户的情况下,仍在“配音秀”APP中为涉案作品片段提供浏览、使用、配音及下载服务,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作品片段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据此获利的主观故意,秀秀公司的行为构成为用户提供帮助,共同实施被控侵权视频片段的侵权行为。因此,法院对秀秀公司关于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不承担侵权责任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秀秀公司运营的“配音秀”APP中的被控侵权视频的画面均为原涉案作品的视频片段,秀秀公司系对原作品视频内容进行再配音,并非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且被控侵权配音视频的所有画面均来自于原涉案作品,超出了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因此,法院认为秀秀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判决:赔偿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