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通讯】专业信息平台经营者的审查义务
裁判要旨
信息发布者的注意义务。
信息发布平台的经营者,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注册用户在其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并无逐条审查的义务,但仍应承担与其经营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
作为某类专业信息发布平台的经营者,应尽到比综合性信息发布平台经营者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就发布者身份及品牌权属状况进行一定的审查。
案情简介
呷哺呷哺餐饮管理(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享有第4762343号“”商标、第4762344号“”商标专有权,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43类,其授权原告享有上述商标一切合法商业运营范围内的专有使用权,授权期限自2016年3月31日至2019年2月20日。原告经营状况良好,曾获“2016中国火锅品牌50强企业”、“2016年度北京十大商业品牌金奖”等诸多奖项。
被告是全球加盟网(www.jiameng.com)的经营者。该网站专注于连锁加盟领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系统化招商服务。其自身定位为信息发布地点,对用户自行发布在网站上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不予以保证,仅在用户协议中对信息发布者进行了警示,并提供了投诉渠道。
据原告2016年12月的公证结果,在百度搜索“呷哺呷哺加盟”,进入标题为“呷脯呷哺火锅加盟连锁火爆招商中-全球加盟网JiaMeng.com”的页面,详列了此项目包括投资金额、门店总数在内的各种信息;在“加盟详情”版块中,多处使用了“呷脯呷哺”;在“加盟优势”版块中,显示包括加盟认证、金牌客服(专业客服1对1)等在内的“全球加盟网优势”。据被告2017年8月所作的公证,登录全球加盟网的后台,以“呷脯呷哺”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搜索结果显示的用户名为“fengbzh”,品牌名为“呷脯呷哺”,姓名为“周伟”,电话一栏为空,注册日期为2012年3月12日,行业为“餐饮-火锅”,点击量一栏显示“56901-1476-0-0”,状态为“已审核”。
另查,据www.aizhan.com网站上的查询结果,被告网站的“ALEXA排名”为世界排名882,预估日均PV(PageViews,即日均页面浏览量)为2691000左右。
由此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涉及涉案加盟信息系被告发布,还是被告网站的注册用户发布;若系被告网站的用户发布,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
(1)其作为国内首创的吧台式涮锅连锁企业,目前拥有直营店数量超过500家,系“呷哺呷哺”系列商标的合法使用人。
(2)被告在其经营的全球加盟网(www.jiameng.com)上假冒原告的名义进行餐厅加盟宣传欺骗公众,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导致原告的商誉及品牌受到严重的质疑和伤害。
(3)鉴于网站相关页面看不出上传者信息,故认为网站上的信息由被告直接上传。
由此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负面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主张:
(1)其运营的网站是加盟信息发布平台,涉案项目信息系注册用户发布。用户发布的页面中,对“呷脯呷哺”的使用是为了介绍原告公司的情况而进行的客观陈述,并未作为商标单独、突出的使用,没有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效果,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2)鉴于网站信息量大,其对注册发布信息只能进行形式审查,而不作实质审查,就涉案信息已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网页的存在,不构成侵权。其在用户协议中也对信息发布者进行了警示,并提供了投诉渠道。并且本案中,原告未向被告发送通知,被告知道起诉消息后就删除了相关页面,没有主观过错。
(3)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依据。原告获得的荣誉是对企业的认可而非对商标的肯定,涉案页面上都是对原告的介绍,实为对其进行免费宣传不会造成其损失,且发布该信息的用户在注册后即注销,该页面点击量很少,基本无负面影响。
判决结果及法律意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上海福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呷哺呷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在其网站首页(www.jiameng.com)上连续三日刊登声明,就其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消除影响;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具有如下法律意义:
1、信息发布平台的经营者,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注册用户在其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并无逐条审查的义务,但仍应承担与其经营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作为某类专业信息发布平台的经营者,应尽到比综合性信息发布平台经营者更高的注意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就发布者身份及品牌权属状况进行一定的审查。
虽从全球加盟网的经营模式、涉案加盟信息网页的具体内容、被告网站的后台信息等方面综合判断,可认为涉案加盟信息系由被告网站的注册用户发布。但鉴于网站访问者可根据该信息页面与信息发布者达成品牌加盟协议,所以信息的发布者应为该品牌的权利人或经权利人许可,否则极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被告作为品牌加盟信息这一类专业信息的发布平台,就用户发布的加盟信息,仅对名称、类别等必填项做形式审查,对发布者是否为其所发布品牌的所有者或被许可使用人不进行任何审查(至少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供营业执照),可见其对品牌加盟信息可能涉及的侵权并未予以充分重视。
即便被告仅对该加盟信息作形式审查,其在审查过程中必定已注意到该注册用户发布的“呷脯呷哺”品牌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仅一字之差,所属类别也完全相同的事实,但仍不作任何进一步核实即对该加盟信息审核通过,明显未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并未尽到与其经营模式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在此情况下,被告不能以在用户协议中进行警示和提供投诉渠道而豁免其责任。
2、《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百度搜索结果中“……全球加盟网为您提供火锅加盟行业内最具有投资价值的呷脯呷哺火锅加盟品牌”及涉案加盟信息页面中关于“加盟优势”等内容介绍,被告不仅仅为涉案加盟信息提供发布平台,还提供了一定的推广服务,为涉案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
原告经营涉案品牌的火锅店多年,其所获得的企业荣誉亦系餐饮及火锅类的荣誉,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的市场知名度。被告的注册用户发布的“呷脯呷哺”品牌与原告的注册商标仅一字之差,所属类别完全相同,构成近似商标。包括“品牌名称呷脯呷哺”“呷脯呷哺加盟详情”“呷脯呷哺品牌展示”在内的加盟信息的发布属于对“呷哺呷哺”突出使用,已用于识别服务来源,构成商标性使用。因此该行为并未经原告许可,属于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被控侵权行为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涉案加盟信息系原告发布或经原告许可,一旦加盟成功,即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且可能导致原告商誉的损害。综上法院认定注册人及被告都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造成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