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伪造授权材料许可他人使用村上隆“太阳花”作品构成共同侵权
爱尔康中国公司未经村上隆许可,擅自使用其太阳花美术作品及村上隆姓名进行宣传推广,系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直接行为人。亨智北京公司虽不是上述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其向爱尔康中国公司转授权的权利自始并不存在,而是基于其原法定代表人张沫伪造的相关材料进行的虚假授权,亨智北京公司对此属于明知且故意实施,其对于爱尔康中国公司实施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深圳骏飞公司作为爱尔康中国公司与亨智北京公司的中间人,同时也是涉案侵权产品及宣传的具体设计者和经销商,系爱尔康中国公司涉案行为的共同实施者,对于本案造成的损害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2021)京0105民初42912号
案情简介:
原告:村上隆/被告:爱尔康(中国)眼科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尔康中国公司)、亨智(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智北京公司)、深圳市骏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骏飞公司)。
村上隆系日本当代知名艺术家,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太阳花”系列美术作品系村上隆创作的经典作品,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原告认为爱尔康中国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太阳花作品的礼盒、礼袋、化妆镜等周边产品,并在京东商城、新浪微博等处传播使用,侵犯了村上隆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亨智北京公司通过伪造授权文件、虚假宣传的方式,授权爱尔康中国公司实施涉案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者构成共同侵权。
深圳骏飞公司系爱尔康中国公司与亨智北京公司之间的居间人,同时也是侵权产品的经销商,由于深圳骏飞公司的存在及其居间行为,更增加了亨智北京公司侵权行为的可信度和欺骗性,其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350万。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侵权。
审理中:
爱尔康中国公司辩称:
我公司使用涉案美术作品经过了村上隆的合法授权,授权链条完整,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我公司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著作权侵权的主观过错和行为。同时,我公司根据授权内容在产品周边和宣传物料中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对“村上隆”姓名的使用是对其作者身份的说明,不存在混淆或者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亨智北京公司辩称:
我公司系从村上隆处合法有偿取得了涉案作品的相应著作权,并有权对外授权,且我公司亦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对“村上隆”姓名的使用是对其作者身份的说明,属于正常的作品使用方式,不存在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村上隆也不应当在著作权之外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再次主张权利。
深圳骏飞公司辩称:
我公司严格审查授权链,包括村上隆与亨智国际公司签署的版权合同、亨智国际公司与亨智北京公司签署的《授权代理合约》及授权书、以及亨智北京公司提供的作品矢量图,尤其是在确认亨智北京公司已经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之后,方才决定采用涉案美术作品,并已向亨智北京公司足额支付版权费。
法院认为:
本案中,爱尔康中国公司未经村上隆许可,委托他人生产并销售带有太阳花美术作品的礼盒、镜子、眼罩等周边产品,并在京东、新浪微博等处传播上述产品图片及太阳花美术作品,侵犯了村上隆对其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且未经村上隆许可,在产品宣传中大量使用“Alcon爱尔康*村上隆太阳花”组合标识及“爱尔康定制太阳花礼盒”“爱尔康·村上隆太阳花限量礼盒”等作为商品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其生产销售的相关产品系经村上隆授权生产或者与村上隆存在特定关联关系,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爱尔康中国公司未经村上隆许可,擅自使用其太阳花美术作品及村上隆姓名进行宣传推广,系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直接行为人。亨智北京公司虽不是上述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其向爱尔康中国公司转授权的权利自始并不存在,而是基于其原法定代表人张沫伪造的相关材料进行的虚假授权,亨智北京公司对此属于明知且故意实施,其对于爱尔康中国公司实施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深圳骏飞公司作为爱尔康中国公司与亨智北京公司的中间人,同时也是涉案侵权产品及宣传的具体设计者和经销商,系爱尔康中国公司涉案行为的共同实施者,对于本案造成的损害亦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爱尔康中国公司所持其对于实施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爱尔康中国公司虽然是基于亨智北京公司的虚假授权而实施了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其主观上仍存在一定的过错。其一,深圳骏飞公司向爱尔康中国公司提供的授权链条文件存在明显瑕疵。其中作为首要环节的“村上隆”与亨智国际公司签署的《CopyrightContract》为全英文文件,无公证认证手续,无签署日期;该文件抬头中打印字体的乙方为“Takashi:Muradami”,与村上隆的英文字母名“TakashiMurakami”不完全一致;文件尾部甲方处加盖亨智国际公司印章,乙方处签名为手写,字迹无法辨认。
其二,亨智北京公司虽取得了中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但该《作品登记证书》并不能证明其系球形太阳花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考虑到村上隆的国籍及其知名度,爱尔康中国公司以该《作品登记证书》为由认为已经尽到注意义务,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爱尔康中国公司收到的包含上述文件在内的授权链条文件仅仅为深圳骏飞公司通过电子邮件转发的副本,爱尔康中国公司即通过审核,显然其主观上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综上,法院认为,爱尔康中国公司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深圳骏飞公司所持其并未实施涉案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主观无过错等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深圳骏飞公司并非仅仅系爱尔康中国公司与亨智北京公司之间的中间人,其参与了授权文件的签署,在整个涉案行为过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并且,其还是涉案侵权产品及宣传的具体设计者和经销商,因涉案行为而直接获取经济利益。因此,深圳骏飞公司所持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共同赔偿9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