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转换性使用”应产生新的价值和功能方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符合“转换性使用”是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之一,即使对作品的使用具备一定的“转换性使用”,也并不一定属于合理使用,例如对文字作品进行翻译、改编、摄制为电视剧等演绎行为,均有一定的转换性,但并非属于合理使用。就本案而言,《王者荣耀》游戏连续运行动态画面的艺术价值功能在游戏玩家制作的游戏视频中并未发生质的转变。游戏直播的价值和功能在相当程度上仍来源于游戏著作权人的创造性劳动,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整体上不合理地损害了腾讯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的利益。
案号:(2021)渝01民终3805号
案情简介:
原告: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成都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重庆腾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腾讯公司)/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跳动网络公司)、重庆天极畅娱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极畅娱网络公司)。
原告腾讯公司是国内著名MOBA类游戏《王者荣耀》的运营商。被告字节跳动公司在其运营的“今日头条”视频APP游戏专栏下设《王者荣耀》专区,在显著位置推荐《王者荣耀》游戏短视频,并与游戏玩家签订收益共享协议,吸引玩家上传经录制、剪辑、配乐和解说的《王者荣耀》游戏画面短视频。
遂诉请停止侵权、赔偿500万元。
争议焦点与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对于《王者荣耀》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涉视频是否构成对腾讯公司游戏画面的合理使用。
一审中,法院认为:
(一)字节跳动公司是否侵犯腾讯公司对于《王者荣耀》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腾讯公司提交的系列公证书相互印证,证明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在其拥有、运营的今日头条平台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仅有涉案《王者荣耀》游戏连续运行画面的视频或以涉案《王者荣耀》游戏连续运行画面为主的视频,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游戏连续运行画面,该行为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根据字节跳动网络公司与今日头条用户等签订的《游戏类视频节目合作协议》及《反商业贿赂协议》之约定,字节跳动网络公司及关联公司合法拥有或实际运营的包括域名为“toutiao.com”等网站及“今日头条”等客户端,可以认定其与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共同经营今日头条平台,字节跳动科技公司、字节跳动网络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二)案涉视频是否构成对腾讯公司游戏画面的合理使用。
涉案被控侵权视频中仅有涉案游戏连续运行画面的或以涉案游戏连续运行画面为主的视频,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整体上不合理地损害了腾讯公司作为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如前所述应当认定为侵害了腾讯公司对涉案游戏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另外,腾讯公司举示的2019年6月6日公证书所附光盘中名为“王者荣耀:梦境大乱斗玩法全新升级!地图新增崩塌效果更佳刺激”等视频,其中出现少数涉案游戏连续运行画面是为了介绍涉案游戏的受欢迎情况及新玩法、新功能等内容。在介绍涉案游戏活动推广、游戏新玩法等情况的视频中出现少数涉案游戏连续运行画面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腾讯公司为宣传推广涉案游戏,自己在今日头条平台设立了“王者荣耀官方头条账号”,对该游戏进行官方宣传介绍,加之腾讯成都公司与字节跳动科技公司曾为涉案游戏的宣传推广在相关平台进行过系列合作,此类视频中出现少数涉案游戏连续运行画面并未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认定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对涉案游戏的合理使用。
判决:停止侵权、赔偿470万。
腾讯公司、字节跳动公司均不服上诉。
二审中,法院认为:
本案中,字节跳动公司传播游戏视频的对象是游戏玩家,而游戏玩家制作案涉视频的目的就是将案涉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上传至各平台进行营利。游戏玩家上传的案涉游戏视频数量众多,且游戏玩家制作的视频包含高比例的《王者荣耀》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严重影响了权利人对游戏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合理地减损了权利人的利益,该行为不符合“三步检验法”规定的要件。
字节跳动公司还主张应从“转换性使用”的角度判断案涉视频是否构成对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合理使用。对此法院认为,游戏玩家制作案涉视频,确实存在一定程度上对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剪辑、拼接或者添加配音、对话等内容,这既传播了游戏画面,也展示了主播个性,确实具有一定的转换性。
但是,字节跳动公司所称的“转换性使用”并非我国法律对著作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宜直接适用所谓的“转换性使用”的单一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构成合理使用的“转换性使用”,应当达到使受众关注点由作品本身的文学、艺术价值,转移到对作品转换性使用所产生的新的价值和功能的程度。
这种转换性使用行为增进社会知识财富的贡献应超过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损害。转换性程度越高,距离著作权的原有独创性表达越远,对著作权人利益损害越小,则认定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越大。
此外,符合“转换性使用”是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之一,即使对作品的使用具备一定的“转换性使用”,也并不一定属于合理使用,例如对文字作品进行翻译、改编、摄制为电视剧等演绎行为,均有一定的转换性,但并非属于合理使用。
就本案而言,《王者荣耀》游戏连续运行动态画面的艺术价值功能在游戏玩家制作的游戏视频中并未发生质的转变。游戏直播的价值和功能在相当程度上仍来源于游戏著作权人的创造性劳动。
当然一审法院认定腾讯公司举示的证据中存在少部分案涉游戏视频是为了介绍案涉游戏的受欢迎情况及新玩法、新功能等内容,可以认定构成合理使用。法院认为,此类视频中出现少部分案涉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没有影响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没有不合理地减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合理使用并无不当。
总之,判断游戏玩家制作的案涉游戏视频是否构成对《王者荣耀》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合理使用,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判断,不能仅凭符合某一要件或非法律规定的要件进行判断。因此字节跳动公司主张案涉游戏视频构成对《王者荣耀》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合理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