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奥克斯缠诉格力十年终败诉,到手的2.2亿,飞了……
2018年底,奥克斯购买了东芝空调的压缩机专利,起诉格力电器侵权。
2021年12月及2022年8月,奥克斯先后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宁波中院”)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杭州中院”)对格力提起诉讼,后两法院分别确认格力侵害奥克斯专利权,四案判赔金额合计高达2.2亿元。
格力电器亦针对奥克斯主张的涉案专利权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最终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奥克斯涉案专利“ZL00811303.3”无效。
前述四件专利侵权案件二审期间,上述专利无效宣告判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奥克斯公司的起诉。
至此,奥克斯与格力纠缠十年的诉讼宣告失败。
一、奥克斯诉格力四起案件判赔2.2亿元
案号:
(2019)浙02民初165号
(2019)浙02民初183号
(2020)浙01民初654号
(2020)浙01民初655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格力与奥克斯均申请了司法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出庭比对涉案专利的技术差异,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确认格力构成专利侵权,并就奥克斯起诉的四案判赔共计2.2亿元。
二、奥克斯权属专利“ZL00811303.3”被宣告无效
案号:(2023)最高法知行终37号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包含不能解决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常规的实验或者分析方法毫无疑义地将上述技术方案予以排除,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当发明的技术贡献仅是提供一种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法,而权利要求则是通过限定该方法能够实现的产品结构予以保护,且该产品结构可以通过其他方法来实现时,可能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超出发明所作出的技术贡献,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每一个技术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上。产品权利要求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特殊情况下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等方式表征。对于这类权利要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的参数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或组成。如果该参数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区别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结构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参数无法将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区别开,除非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能够根据专利申请文件或者现有技术证明权利要求中包含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在结构或组成上不同,否则即可推定该专利要求保护的产品与对比文件相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特别是,如果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参数系现有技术中未使用过的非常规参数,专利文件没有充分公开该参数特征对产品结构或组成的影响,而对比文件已经公开了与专利相同的发明构思,可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对专利保护的产品与现有技术进行区分。此时,为防止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通过对现有产品特征以非常规参数特征形式重新定义来掩盖缺乏新颖性的事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应该由专利权人或者申请人证明或者充分说明两者存在不同;如果其无法证明或者充分说明两者存在不同,则可作出对其不利的推定,认定该专利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符合被宣告无效的条件。
三、最高院二审裁定驳回奥克斯起诉
案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255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256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2507号
(2022)最高法知民终2508号
最高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在先(2023)最高法知行终37号行政判决已经认定本案中奥克斯公司据以主张的权利要求1实质上符合被宣告无效的条件。基于上述发生变化的基本事实法院参照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驳回奥克斯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