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因郭敬明抄袭事件导致电影《阴阳师·晴雅集》被下架,引纠纷

作者: 发表日期:2024-08-02 栏目:新闻资讯 阅读次数:加载中...

2020年12月25日,由郭敬明执导、赵又廷、王子文等领衔主演的电影《阴阳师·晴雅集》在中国内地上映。

2020年12月31日,郭敬明公开发表长微博,就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的《圈里圈外》公开道歉。

2021年1月4日,电影《阴阳师·晴雅集》仅上映11天被全网抵制,不再继续排片放映。

电影《阴阳师·晴雅集》IP被授权方认为其无法继续使用授权标的实现商业目,故以诉至法院,要求电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22)粤73民终4305号

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天泓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公司)/被告: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影公司)

2021年3月,传媒公司向电影公司发函称,由于涉案影片导演涉及抄袭的负面问题,导致电影被抵制而下线,且网络媒体充斥对该影片及相关制作团队的负面评价,致使传媒公司无法继续使用授权标的实现商业目的,故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全额退还保底许可使用费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双方未协商一致,传媒公司故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合同双方对于涉案电影是否因导演的抄袭行为导致下线以及该情形是否属于合同约定解除事由。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关于天泓公司所称涉案电影因演职人员涉及负面问题导致下架的事实,涉案电影的导演经生效判决认定存在抄袭行为,并在2020年12月22日被多名影视从业者联名发文呼吁抵制,2020年12月31日,该导演发文向庄羽道歉。此后涉案电影在上映11天后即不再继续排片放映。上述事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涉案电影的上映排片时间受到电影导演的抄袭事件影响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在涉案电影因导演的抄袭事件影响排片时间的情况下,上海电影公司既未作出合理解释,也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涉案电影下线系市场行为导致。因此,可以认定涉案电影因电影导演的抄袭行为导致下线。涉案合同的内容系在授权商品上使用电影《阴阳师·晴雅集》中角色形象及其附属衍生形象,合同约定:1、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在于借助涉案电影的影响力促进授权商品的营销。为实现授权商品销量的持续增长,需要借助涉案电影作品的持续上映、宣传推广。2、授权商品销量超30000份时收取额外的分成授权费。3、涉案电影中的主要演职人员在电影上映前后发表言论或行为不检点被公开批评,由此导致影响天泓公司产品销售的,上海电影公司应当提前30天内通知天泓公司并全额退还使用费,上述事件持续超过45日的,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合同。郭敬明系涉案电影导演,显然属于该电影的主要演职人员。虽然认定涉案电影导演因抄袭行为需承担侵权责任的生效判决是在2006年作出,但该导演遭到联名抵制批评是发生在涉案电影上映前3天,该导演的发文道歉也是发生在涉案电影上映后6天,此后涉案电影不再排片放映。因此,涉案电影导演的抄袭行为与涉案电影的上映时间存在关联性上海电影公司在涉案电影因导演的负面行为被联合抵制不再排片放映后,并未通知天泓公司协商沟通合同履行相关情况。因此,法院认定上海电影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就像孙立哲先生在《想念史铁生》中写到:“我非常喜欢的一个东西,是一个人十三四岁的夏天,在路上捡到一支真枪。因为年少无知,天不怕地不怕,扣下扳机。没有人死,也没有人受伤。他认为自己开了空枪。后来他三十岁或者更老,走在路上,听到背后有隐隐约约的风声。他停下来,回过身去,子弹正中眉心。”人在年少轻狂时候犯的错,不应当因为在当时没有受到惩罚而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这是微不足道的小事,甚至拒绝承认,惩罚往往会在未来的日子里,突然降临到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