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将非遗技艺传统小吃名称注册为商标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福粿”即“浮粿”,系泉港当地一种特色小吃的名称,且“浮粿”制作技艺已被列入泉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若因个别经营者取得“福粿”注册商标,而禁止其他经营者对“福粿”的正当使用,会造成该类小吃行业的垄断经营,也不利于该小吃及其制作技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案号:(2023)闽民终259号
案情简介:
原告:泉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被告:泉州泉港某小吃店
泉州某电子商务公司拥有第43013231号“福粿”注册商标专用权。第43013231号“福粿”商标于2019年12月12日在第43类申请,专用权期限自2021年5月21日至2031年5月20日,核定使用餐厅等服务。泉州泉港某小吃店(下称某小吃店)擅自在“饿某么”平台使用“泉港福粿”作为店铺名称,服务内容多处标注“福粿”字样,线下实体店以“泉港福粿”作为店铺招牌。泉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认为某小吃店侵害其注册商标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小吃店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支付维权费用及赔偿费。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传统小吃被注册为商标后是否能禁止他人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
将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品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时,权利边界及保护范围应如何划定,怎样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发生,他人继续使用该名称的行为定性,应当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权人以及被诉侵权人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场景、消费者是否可能发生混淆误认等因素。
本案所涉“福粿”为泉港特色小吃,其制作技艺被列入泉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法院调取了泉港区文旅局公众号的相关报道,可知泉港当地消费者的认知中,“福粿”即为“浮粿”。
泉州某电子商务公司注册涉案“福粿”商标后,将“福粿®餐厅”字样印制于名片、点菜单、手提袋、台历、宣传单上,宣传单中介绍泉港当地传统特色小吃时使用的商品名称为“特色福粿”。泉州某电子商务公司清楚知悉并认同“福粿”系泉港当地传统特色小吃通用名称的属性,并在其餐厅中提供该类菜品。
某小吃店在门头招牌上使用“泉港福粿”字样,店铺内以及外卖平台上亦出售与泉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菜单中“特色福粿”相同做法的泉港特色小吃,其使用的商品名称为“福粿”。某小吃店上述对于“福粿”的使用方式,显然是将“福粿”作为该类泉港特色小吃的商品名称看待并使用。某小吃店将店铺名称直接描述成主要提供商品的名称,并未单独突出使用“福粿”字样,消费者并不会因此而对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福粿”作为当地知名小吃,如果不允许他人将“福粿”作为约定俗成的商品通用名称进行使用,过度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不仅不利于该类小吃及其制作技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广,也会造成商标权人对公共资源的不当垄断,进而损害公共利益。
综上,法院认定,泉州某电子商务公司虽然是“福粿”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但无权禁止他人正当将“福粿”作为该类小吃的商品通用名称使用,某小吃店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