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授权到期后继续使用原经销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
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网店在授权到期后仍继续销售祁门某安茶厂商品,并将自己电话作为厂家联系方式、将茶样和礼盒包装产品厂家虚假标注为祁门某安茶厂、祁门某安茶厂,对外宣传为“孙义顺安茶原产地授权经销”等。上述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与祁门某安茶厂存在特定联系,对两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一定程度上减损了祁门某安茶厂的交易机会。
案号:(2023)皖1004民初640号
案情简介:
原告:祁门某安茶厂/被告: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
汪镇响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安茶制作技艺)的传承人,祁门某安茶厂系其外孙汪某设立的个人独资公司,该公司取得“金牌掌门人”等省、市级荣誉称号,拥有“汪镇响”文字及头像商标,同时也是“孙义顺”注册商标的受让人。2020年9月,祁门某安茶厂授权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为“孙义顺”品牌产品指定区域经销商,授权其使用“孙义顺”商标及“汪镇响”头像和文字,授权有效期一年。授权到期后,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继续在淘宝平台上开设网店,在店铺首页及产品链接首页使用与注册商标“汪镇响”头像和文字相同的标识,标注厂名为祁门某安茶厂,厂家联系方式及对应微信二维码实际为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同时继续以“孙义顺安茶原产地授权经销”名义对外宣传。祁门某安茶厂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邵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200000元。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祁门某安茶厂系涉案“汪镇响(头像及文字)”注册商标权利人,商标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祁门某安茶厂将“汪镇响(头像及文字)”注册为商标后,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未取得授权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首页及产品链接首页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汪镇响(头像及文字)”相同的标识,该使用超出合理必要范围,构成商标侵权。
然而,祁门某安茶厂在“汪镇响”商标注册前,其茶品在使用“孙义顺”注册商标的同时还使用带有“汪镇响”头像和文字的标识。在2020年9月7日授权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为“孙义顺”品牌产品指定区域经销商时(期限一年),授权牌证中仍有“汪镇响”头像和文字,但未标注为注册商标。因此,祁门某安茶厂在生产经营中,初始使用“汪镇响”头像和文字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注册涉案商标后,亦未向关联方明确提示“汪镇响”头像和文字已注册为商标。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在收到律师函的合理期限内删除了店铺首页及产品详情首页中包含涉案注册商标“汪镇响”头像和文字相同标识的链接,已停止侵权。综上,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商标侵权过错程度较低。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网店销售祁门某安茶厂商品时将自己电话作为厂家联系方式、销售“祁门红茶”时将茶样和礼盒包装产品厂家虚假标注为祁门某安茶厂、祁门某安茶厂授权到期后仍对外宣传为“孙义顺安茶原产地授权经销”等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与祁门某安茶厂存在特定联系,对两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一定程度上减损了祁门某安茶厂的交易机会。因此,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即停止虚假标注联系方式、生产厂家、授权经销等传播虚假信息行为)、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黄山市某茶文化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15000元的赔偿责任,邵某对该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