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一案评】恶意抢注“红婵”系列商标可予以行政罚款
不诚信的申请行为即表明行政相对人具有主观过错,只要不诚信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已经实际发生,正常的商标申请注册秩序即已受到损害,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案号:(2023)沪73行终1号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倡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倡某公司)/被告:闵行区政府
上海倡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倡某公司)于东京奥运会闭幕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提交“杏哥馋”“红婵”等11个商标注册申请。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闵行市监局)于2022年7月26日作出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053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倡想公司存在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决定对倡某公司罚款5000元。倡某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闵行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闵行区政府经审查后认定倡某公司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故于2022年9月27日作出沪闵府复决字(2022)第46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闵行市监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倡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闵行市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撤销闵行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
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
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对原告做出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法院审理后认为:
首先,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申请涉案商标注册并提交审核的时间在2021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12日,该期间正处于公众对东京奥运会与会运动员的广泛关注期。跳水远动员全红婵经奋力拼搏成为东京奥运会跳水项目金牌获得者,其姓名不仅已为公众所熟知,而与其姓名、肖像等人格特征相关的标识、衍生品等更是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现原告将与“全红婵”相关的文字用于申请商标注册,难谓具有正当性,且显然会产生相应不良影响。
其次,东京奥运会期间,“杏哥”已被作为“全红婵”代称而被公众广为知晓,该称谓亦蕴含一定的商业价值。原告在此期间,未经运动员授权许可,擅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及“杏哥”及相关文字作为商标注册,该行为不仅与我国商标管理制度不符,同样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亦会产生不良影响。
最后,本案中,原告实施了申请涉案商标注册的行为,缴费与否仅影响相关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被受理后进入实体审查,而不影响被告闵行市监局对原告申请涉案商标注册之行为的评价。
因此,被告闵行市监局将原告在东京奥运会期间申请与“全红婵”相关的“杏哥馋”等11个商标注册的行为认定为构成“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定性,并无不当。综上,被告闵行市监局认定原告申请涉案商标注册的行为违法,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被告闵行区政府作出维持被诉处罚决定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